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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合同的涵義與特點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同時,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綜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本文認為電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的主體具有電子化和虛擬性的特點。合同主體的電子化,是指合同訂立的當事人以“數字人”的面目出現,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合同主體的虛擬化,是指合同主體的當事人在洽談、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網絡空間進行,而無須見面。
2、電子合同的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將商務或行政事務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文檔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最后通過郵件服務器將其傳送到另一端的終端機上的信息。
3、電子合同的生效方式由傳統的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電子簽名)所代替。
電子簽名是電子合同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之一。電子簽名的主要功能是確認主體資格,保證數據文件的完整性、記錄事實的時效性等。
4、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生效地點與傳統合同相比發(fā)生變化。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沒有主營業(yè)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應用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是商業(yè)交易內容,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一個能有效保障電子合同的法律架構和體系是必須的。然而,電子合同這類基于新載體的合同,在應用層面上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很大的沖擊。本文圍繞電子合同應用上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行相關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guī)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這種規(guī)定雖簡單,但對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的發(fā)展卻意義深遠。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6條中寫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guī)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p>
上述法律及《電子簽名法》,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把電子合同歸入“書面形式”,在應用上又會引起相關問題,如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認證及標準等。
(二)電子合同主體資格問題
關于合同的合法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在商務活動中,關于簽約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上,無論是電子合同還是紙質合同,都存在著如何確認的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只能通過數據信息來了解對方,而不能像傳統商務中交易當事人可以面對面的接觸了解。這樣,交易雙方的信任就很難建立。這就需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來為交易當事人進行信譽保證,以幫助雙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電子認證機構就是這樣的機構,可為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提供了基本安全保障。在合同主體和內容確認方面,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在實用性上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相關制度的銜接上尚需進一步完善。
(三)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
1、要約與承諾生效時間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fā)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fā)送、接收來完成,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很大區(qū)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guī)則。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發(fā)信主義和收信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fā)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中作了規(guī)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2、合同生效地點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fā)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fā)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fā)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fā)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發(fā)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fā)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guī)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這一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文檔的證據力問題
由于電子合同的證據是電子化的,所以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很難發(fā)現改動的痕跡。因此,電子合同的證據力在傳統證據規(guī)則中是受到限制的。針對這個情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9條中規(guī)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fā)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這一規(guī)定既考慮到了電子記錄自身的特點,又賦予了其應有的證據力,是對傳統證據規(guī)則的突破,有利于電子商務的安全運營。然而,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不少的不確定性。
(五)管轄權沖突的問題
電子合同雖然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簽訂,但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是實實在在的人與物。并且,由于電子商務超越國界的特點,使得電子合同中的當事人與標的物,常常會是分屬不同的國家,按照國際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guī)定,允許各國依不同的原則行使管轄權。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fā)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電子環(huán)境下,住所地或營業(yè)地判斷存在著一些困難。主要困難在于以下:(1)在出賣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情形下;(2)在出賣人通過第三人交易平臺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的自動交易系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斷交易當事人的所在地。這在應用上和行使管轄權方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目前電子商務的立法中關于國家管轄權的國際協調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形式是通過訂立條約或協商等方式。但是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國際性,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合作、協調是很必要的。
三、分析和建議
法律本質上是為了調節(jié)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而存在的。鑒于人類涉及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相對較短,根據這類活動經驗的積累所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很有限。在應用層面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衍生自電子商務的電子合同基本上也面對著同樣的問題。目前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律,大多是基于傳統的民商法,由于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本質上的差異,在實際的運作上,會有不少不相容的細節(jié)和法律的空白,這可能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限制的擴大。所以,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進行專門立法是很必要的。
雖然《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生效時間地點等作了規(guī)定,《電子簽名法》也有所補充。但是,這些規(guī)定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例如,對于電子認證的有效性、虛假電子認證、國際沖突等重要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還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很不利。因此,我國應大力加強電子商務法制化建設,制訂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合同法律關系、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支付等問題進行專門規(guī)定,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對電子商務領域的犯罪進行規(guī)定。從而在法律上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良好的發(fā)展環(huán)境。
在實施層面上,電子法律的應用需要建立一個健全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體系。如果沒有公平可靠的訂立主體和內容認證,也就談不上責任規(guī)范和法律的保障。在確定商務認證機構模式中,需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很多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還很不了解,根本無法在自由約定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而且,在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很難通過談判來取得公平的結果,所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在實施上會有一定問題。
此外,在技術層面,需要大力推展電子簽名等技術,從技術上為電子合同提供安全保障,使技術滿足電子合同的安全營運要求。只有在安全和可靠性上有了保障,才能成為立法上的依據,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在對外交接層面,需要加強國際間合作。通過技術上的國際合作,能提高電子交易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在立法上,減少了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在立法上,則必須充分考慮國內法律,國際條約,行業(yè)慣例,以及國家管轄權沖突的問題,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參考文獻:
1、齊愛民,劉穎.網絡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薛凌云,楊堅爭.國外電子簽名立法現狀與發(fā)展趨勢[M].國際貿易問題,2004.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
4、潘偉華.論電子合同行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J].安微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05.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F252 文獻標識碼:A
網羅經濟,電子商務最近兩年在我國發(fā)展較為迅速。據有關專家估計,在未來的幾年里,網絡經濟將會有更大的發(fā)展,BtoB及BtoC的電子商務將會大大地改變我們的生活,但隨著電子商務、網絡經濟的發(fā)展,我們也會面臨著極大的挑戰(zhàn)。隨著Internet的發(fā)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guī)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一、發(fā)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1.信用問題--電子商務的瓶頸尚未得到解決
我們知道,在傳統的商業(yè)交易中,商業(yè)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商業(yè)信譽低下,企業(yè)嚴重的三角債問題,使原來信用等級不高的商業(yè)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響到了銀行信用。而電子商務是將傳統的交易方式改為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電子商務雖比傳統商業(yè)交易有很大改進,但在信用問題上仍未徹底得到改觀。如果說傳統的交易方式里商業(yè)信用低下會產生三角債的話,那么在電子商務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會有更多的三角債問題產生。所以說商業(yè)信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瓶頸,也是電子商務發(fā)展中始終應該被注意到的核心問題。
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僅僅是剛剛出現,大量的網絡公司和網站所從事的業(yè)務僅是提供信息服務,或充其量是從事有限的網上零售業(yè)務。目前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業(yè)與企業(yè)(即BtoB)之間的網絡公司真正問世,如果當大量的BtoB電子商務問世,那么電子商務所遇到的信用問題肯定會多起來。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guī)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guī)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guī)。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3.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對于版權侵權行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別,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盜印著作權人的作品或盜用影視作品。但對于在網上刊登或轉載別人的作品,法律就沒有明晰的規(guī)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網站出于各自的經營目的,未經作者同意,將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網,而其他網民通過訪問該網站的這些作品,已經給該網站創(chuàng)經濟效益。對于該網站來說實際上已經獲利,但對作品的作者來說,其著作卻遭到侵犯。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fā)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
4.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為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guī)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tài)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電子商務立法的亟待采取的措施
1.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2.構建適合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環(huán)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fā)展在前而立法隨在其后,但我們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huán)境。電子商務的實際發(fā)展要跨過國界,在不遠的將來,我國電子商務網絡將與其他國家連通,真正形成國際電子商務交易網。當前迫切需要請各方面有關專家對這方面潛在的問題進行論證,制定有關規(guī)定或臨時法規(guī),隨著網絡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可以再進一步修改完善電子商務的法規(guī)。通過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克服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瓶頸,電子商務將更大規(guī)模地改變生活,也將最終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的通信、學習、工作和娛樂的方式,從而真正實現助飛中國。
作者單位:石家莊信息工程職業(yè)學院
參考文獻
[1]梅紹祖.著電子商務法規(guī)[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89-95.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huán)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guī),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至關重要。
一、發(fā)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yè)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fā)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guī)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fā)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 Socket 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 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fā)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wěn)健發(fā)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guī)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guī)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guī)。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yè)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 Certificate 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fā)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fā)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qū)、部門甚至企業(yè)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yè)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yè)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yè)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guī)定?二、從營業(yè)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yè),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guī)?;臉I(yè)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fā)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fā)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yè)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guī)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tài)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guī)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fā)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fā)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fā)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一、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1.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問題
安全性與便捷性,二者的關系是辨證關系,需要妥善處理。真正實現電子商務,關鍵在于安全性。但片面強調安全性會影響電子商務的推廣,因為技術上的多層保障,必然增加操作環(huán)節(jié),也增加交易成本。解決這一矛盾,主要有兩種辦法,一是區(qū)分交易的安全級別,采用不同的安全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規(guī),加強法制教育,從一開始就使電子商務在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下運行。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jiān)督,也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適應新的環(huán)境,各國紛紛立法或調整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我國的新《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但還只是粗線條的,缺少其他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規(guī)定。要真正給電子商務立法,需要世界各國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則,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以解決此類電子合同問題。
3.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設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yè)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fā)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盡管不少地區(qū)、部門甚至企業(yè)都建立起認證中心,但存在不少的隱患。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fā)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
4.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隨著網絡信息傳播和電子商貿交易方式及途徑成為主流,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開始顯現,域名搶注和商標侵權成為某些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網上大量無授權軟件下載,使用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鏈接他人網站網頁、網絡原創(chuàng)作品下載和轉載等侵權行為與糾紛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立法當務之急是強化全社會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
5.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據報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位女士提出訴訟,控告網絡廣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販賣她的私人信息。這種問題許多上網的人可能都遇到過,為了避免麻煩,許多Intemet用戶都不太愿意在訪問網站時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他們擔心無法控制自己個人信息的傳播和利用,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同時也會引發(fā)許多糾紛、訴訟。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有很多,例如我們還需要制定有關的電子支付制度,電子商務操作規(guī)范與商務規(guī)約,電子商務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金融監(jiān)管細則、電子商務投機活動的制裁原則等。只有給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環(huán)境,基于網絡的電子貿易才能規(guī)范、順利地開展。
二、國外電子商務基本政策法規(guī)評析及我國的相應對策
既然電子商務存在著如上所述的諸多問題,政府機構不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絕對不行的。世界很多國家,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幾年前便開始了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基本上都是從一個戰(zhàn)略發(fā)展的角度來規(guī)范和建立電子商務立法規(guī)則的。這其中,美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政策和原則框架已趨向成熟,并在事實上成為世界各國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先導。美國有關Internet通信和電子商務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勵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確立聯邦管轄權,同時平衡利益關系和優(yōu)化資源配置;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美國這樣做是在注重全球戰(zhàn)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領先技術使美國利益最大化。
其他國家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國情,實施相應的電子商務政策和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guī)。為此,我國為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它指出了我國今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原則:政府在發(fā)展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是宏觀規(guī)劃和指導;重視企業(yè)在電子商務發(fā)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采取積極、穩(wěn)妥的措施推動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從建立示范工程入手,逐步進行引導,同時要遵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guī)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發(fā)展經驗,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
目前山東省經濟處于高速發(fā)展時期,開展網絡營銷已成為山東省企業(yè)提高效益的一大利器,在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不同階段都會出現不同的法律問題。文章以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對策,通過對面臨問題的研究可加速營造企業(yè)健康穩(wěn)定的營銷環(huán)境,增強企業(yè)競爭優(yōu)勢,促進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
【關鍵詞】
山東省企業(yè);網絡營銷;法律問題
1 研究目的及意義
網絡營銷顧名思義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絡開展的產品銷售活動。近年來,在山東省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伴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如《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山東省企業(yè)在開展網絡營銷方面成績顯著,多數企業(yè)已步入快速發(fā)展的良性軌道中,尤其是在應用層面逐步拓展,運用的方式方法日趨多樣,盈利和運營模式也趨于豐富和完善,這種新型的營銷方法所帶來的市場規(guī)模和營業(yè)額也在不斷增長。作為山東省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基礎設施及各種輔助設施的建設也都取得了實質性的發(fā)展,如網上商城、安全認證中心、網關建設、結算體系等各種項目都有實質性的進展。除此之外,山東省電子商務的平臺網站建設成績顯著,大眾網、舜網、山東新華網等一些優(yōu)秀網站為本省企業(yè)提供了多種優(yōu)質服務,與此同時,各種相關的試點項目也在積極進行當中。具資料顯示,我省60%以上的企業(yè)通過網絡營銷,在降低銷售成本、降低采購成本、縮短庫存周期等方面的貢獻率達到5%;更有近10%的企業(yè)通過網上交易將銷售成本、采購成本、庫存周期降低10%。
目前,開展網絡營銷成為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因素,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網絡營銷的應用也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正逐步從傳統市場向網絡市場進軍,營銷的方式也日趨多樣?,F階段,我省經濟在產業(yè)結構方面更應當重視商業(yè)的發(fā)展。在企業(yè)結構方面我們不能忽視開展網絡營銷的重要性,要把握時代潮流,下決心培育我省的新型企業(yè)。但是,我省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在法律規(guī)范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網上交易的經濟糾紛問題、計算機犯罪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會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網絡營銷活動的開展。所以,亟待需要對企業(yè)網絡營銷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進行研究,對于我省來說,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是改善企業(yè)生存環(huán)境、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前提。
2 目前面臨主要問題
以企業(yè)網絡營銷流程為基本研究對象,重點考慮流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把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分為調研階段、開展營銷活動階段、后續(xù)活動階段。
2.1 調研階段問題
2.1.1無形產品帶來的法律問題
在開展企業(yè)網絡營銷過程中營銷的對象性質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已從有形產品的營銷進化到無形服務的營銷,大量的無形產品采用網絡的方式,比如音樂、軟件、咨詢服務的網絡營銷。營銷產品的虛擬化、數字化、無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過技術手段竊取交易過程中的產品或用戶的隱私,無法最大化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開展網絡營銷的一大障礙。
2.1.2行業(yè)競爭狀況
互聯網散布的一些虛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現實社會大得多,當然這其中不乏對一些企業(yè)進行的商譽詆毀行為及攻擊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營銷環(huán)境及廣大企業(yè)的利益。
2.2 開展營銷活動中問題
2.2.1交易的安全問題
營銷最終的結果是實現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解決開展網絡營銷企業(yè)信任問題的關鍵。網絡營銷是通過虛擬的互聯網實現的,交易的雙方并沒有面對面的交互,那么保證在互聯網上傳輸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見的安全技術如加密、防火墻等有時并不能對各種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在源頭上的杜絕作用,因此,需要加強法律和技術的雙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維護網絡營銷的安全。
2.2.2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不同,電子合同的傳輸媒介和傳輸方式都是數字化形式的,這會導致其效力和認定比較復雜。現今我國還沒有規(guī)范有關電子合同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僅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規(guī)定,《合同法》確定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書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即電子合同;還確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其中提到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要求簽訂“確認書”。但是即便如此,在實際操作中電子合同數據還是會發(fā)生系統或人為錯誤,導致有關糾紛的產生,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糾紛很難解決
2.2.3網絡營銷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網絡營銷過程中,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行為。比如有一些營銷主體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將其他企業(yè)的商品圖片等用在自己的產品宣傳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利于營造合法健康的競爭環(huán)境,更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
2.2.4交易過程中認證的問題
網絡營銷的目的是實現交易,認證機構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信任問題的,它的核心職能是發(fā)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提供給交易雙方經過核實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證明書。但是目前的認證機構在法律身份上比較尷尬,認證中心是一種專業(yè)化的信息服務機構,而不是一般的實現商業(yè)利潤的機構,這意味著認證中心對交易雙方負有特殊的職業(yè)義務,這種義務到底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是道德義務,一旦出現認證中心的偏袒行為要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此還未涉及。
2.3 后續(xù)活動階段研究內容
2.3.1交易活動后的稅收問題
完成交易后的稅收問題一直是網絡營銷交易后的一大問題,電子交易的稅收征管沖擊著傳統的稅收制度?;ヂ摼W環(huán)境下,產品性質分類不明晰、主要營業(yè)場所確定困難、交易場所亦不明確,這些都給征稅工作帶來不少困難,有關部門對電子交易也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工作難以進行。
2.3.2爭議的解決
一旦企業(yè)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其爭議的解決方法是很單一的,一般只能用傳統方法解決。如果采用訴訟方式,其成本必將很高,其中除了常規(guī)費用之外,還包括一些電子取證產生的成本,這有可能會遠遠高于合同本身的標的。
3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3.1更新營銷觀念,強化網絡意識
研究要充分認識網絡營銷給企業(yè)帶來的機會,把網絡營銷納入企業(yè)總體經營戰(zhàn)略中來。不把網絡營銷當成時尚的擺設,要把它視為企業(yè)開展營銷活動的新平臺,視為提高營銷水平、縮小差距的利器。
3.2 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則
所謂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礎上,使電子文件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傳統紙質文件在數據生成、儲存、通訊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較成熟,電子文件要達到這樣的要求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和法律支撐,使電子文件不但具有與傳統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數據來源、認證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3.3 學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研究注意與國際資源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間和空間限制,它對網絡營銷活動的規(guī)范作用,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必將沖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國際化路線,因此在研究有關法律法規(guī)時,要盡量向國際規(guī)則靠攏,使企業(yè)少走彎路和實現利益最大化。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人類正逐步地從工業(yè)社會邁入信息社會。網絡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網絡的開放性和傳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網絡中的信息來源渠道廣泛、內容豐富,同時又為信息的交流、傳播,提供了較現實環(huán)境更為廣闊的空間。例如:網站提供的電子郵箱服務(尤其是免費郵箱服務)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隨著人們對電子郵箱服務的依賴越來越強的時候,人們慢慢發(fā)現自己的電子郵箱開始每天會多出一點無用的廣告郵件,漸漸地越來越多,甚至有的用戶電子郵箱中的廣告郵件由于來不及清理,導致了電子郵箱的崩潰。更有甚者,有的廣告郵件本身就帶有病毒,會導致用戶的計算機染上病毒,從而給用戶造成了很大地損失。而當用戶打算向發(fā)信人拒收此類廣告郵件時,常常會發(fā)現寄發(fā)電子廣告郵件的地址通常是偽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yè)電子郵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它是指那些寄發(fā)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 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fā)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 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fā)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fā)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fā)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fā)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zhàn),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zhàn)。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huán)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yè)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yè)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fā)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 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fā)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fā)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fā)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fā)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guī)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fā)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此問題,各國在加強網絡法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的前提下,又紛紛采取了相關的法律措施,以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 美國采取的行業(yè)自律模式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yè)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fā)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yè)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比欢S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 歐盟采取的立法規(guī)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guī)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guī)。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yè)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guī)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 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huán)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guī)則都不應阻礙其發(fā)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 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 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 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jiān)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fā)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聯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區(qū)城中路20號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郵編:201800
聯系電話:021-69980193 Email :
(((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關鍵詞:對外經濟;電子商務;有效運用
中圖分類號:F125文獻標識碼:A
一、電子商務在對外經濟中的作用
電子商務概念。20世紀90年代初期興起于歐美國家的一種新經濟模式,主要以計算機和網絡為媒介,買賣雙方通過電子通訊方式進行咨詢談判、商品展示、訂貨結算等商務活動。電子商務的興起,跨越了國家地區(qū)間經濟活動的地理障礙,推動了傳統對外經濟貿易行為的變革,日益得到世界各國認可。例如,在歐洲的法國已經實現80%的對外貿易電子化。
電子商務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模式的變革。以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電子商務系統,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為進出口企業(yè)提供包括進出口、報關、倉儲、運輸等內容的整套服務,把多種傳統貿易方式融為一體,把全部進出口貨物的主要流程納入計算機網絡,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突破了傳統貿易以物流為主的運作格局,形成了新的貿易模式。
電子商務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方式的創(chuàng)新。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主要處理紙面貿易單據流轉,完成一筆交易需要30份紙面單據,買賣方在處理貿易數據和紙面文件的工作上往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并易產生較高的差錯率,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快速發(fā)展。在電子商務中,對外貿易活動形式主要為電子合同、電子單證和電子貨幣,整個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以及市場調查等活動,均交付計算機網絡完成,實現了無紙化貿易,提高了對外貿易工作的效率。
電子商務有利于企業(yè)開展網絡營銷。企業(yè)可以通過在網絡企業(yè)產品信息,開展廣告宣傳,加強企業(yè)同供應商、客戶的聯系,進行網絡營銷,借此尋找新的商業(yè)合作伙伴和商業(yè)機會,提高拓展海外市場的營銷能力。
二、當前涉外工程企業(yè)電子商務中面對的問題
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經濟貿易的發(fā)展方向。在我國,電子商務仍是新生事物,受著思想觀念和信息技術等的制約,電子商務在對外經濟中的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和有效發(fā)揮。
電子商務觀念亟需轉變。我國企業(yè)對電子商務的認知程度比較低,多數企業(yè)沒有充分意識到通過電子商務開展對外經濟貿易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觀念陳舊保守。同時,缺乏專業(yè)的電子商務人才,制約了企業(yè)電子商務的管理和應用水平。
電子商務系統開發(fā)應用不夠。由于電子商務主要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運行,因軟件、線路和系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面對網絡安全問題。在貿易中,交易雙方進行交易內容、交易文件等有可能被第三方竊取并非法使用,交易信息在網絡中容易被不法分子篡改,網絡本身易易遭到黑客等惡意攻擊使貿易信息受損,存在著防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壞的信息安全管理問題。受這些因素影響,涉外企業(yè)在電子商務系統開發(fā)應用上存有顧慮,動作緩慢。但相比之下,國外的許多路建企業(yè)多開發(fā)了電子商務平臺,并通過平臺進行投標、談判等工作。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商務打破了常規(guī)的書面貿易形式,合同的訂立完全在計算機網絡和計算機終端中體現。由于對外經濟貿易環(huán)境的改變,傳統國際貿易法律對于電子商務存在諸多不適用性,在外貿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企業(yè)需結合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對電子商務合同法律的適用性進行界定。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專業(yè)法律人才,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企業(yè)不能有效予以解決,影響了對外經濟項目的順利開展。
三、如何在涉外項目中有效運用電子商務的思考
美國和歐盟大部分國家的海關已經明確提出,利用EDI(電子數據交換)提交的表格將會得到優(yōu)先處理,不采用EDI方式的清關手續(xù)將推遲處理或不再選為貿易伙伴。這情況已經顯示出未來對外經濟的發(fā)展方向,需要引起涉及援外部門的高度重視,并拿出可行措施予以應對,提高對外的投標和項目的電子商務運用能力。
培養(yǎng)電子商務專業(yè)人才。對外經濟企業(yè)的人員招聘上,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引進力度,為企業(yè)涉及援外項目投標和實施奠定人員基礎。同時,對企業(yè)內部的技術崗位、業(yè)務崗位和管理崗位員工,應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知識、電子商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崗位培訓,以適應企業(yè)涉外電子商務業(yè)務開展需要。
構建電子商務談判系統。在歐洲對外經濟電子商務化最高的法國,相當一部分企業(yè)通過搭建電子商務信息平臺,并專門設立了電子商務談判等系統,提高了企業(yè)對外經濟聯絡中的溝通能力效率,涉外企業(yè)應予以借鑒實施。涉外企業(yè)應開發(fā)構建電子商務談判系統,開發(fā)合同管理、市場營銷、項目協作、銷售管理、服務與支持、合同管理等系統模塊,為涉及援外項目投標的資料收集和項目談判工作的開展提供輔助支持,從而促進投標工作順利開展和談判雙方的沖突解決,實現雙方的共贏發(fā)展。
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溝通能力。企業(yè)在援外項目投標和實施過程中,尤其是在談判前后的運用電子商務系統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合同簽訂執(zhí)行中,難免出現諸如網絡信息隱私權、網上貿易糾紛、電子文件法律效力等法律問題。對待這些對外經濟法律問題,企業(yè)要一方面要提高對國際法律和國際慣例的學習和掌握,增強國際法律意識,另一方面要引入國際貿易法律專業(yè)人才,提高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的能力。
開展對外網絡營銷。建立企業(yè)電子商務網站,在網站上面向全球企業(yè)介紹信息等內容,通過網絡與客戶或潛在客戶發(fā)生聯系,提高企業(yè)知名度,充分利用電子商務系統拓展海外市場。
結論: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fā)展,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對外經濟模式以其特有的優(yōu)勢,將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涉外經濟中,一場貿易電子化商業(yè)革命已悄然在形成。涉外企業(yè)應充分順應這一全球商業(yè)趨勢,轉變觀念,深化電子商務工作,把握新機遇,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對外經濟水平。
參考文獻:
[1]王凌峰.法國電子商務物流給中國企業(yè)的啟示[J].電子商務.2010年第1期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fā)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fā)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fā)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fā)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fā)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zhàn),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zhàn)。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huán)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yè)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yè)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2、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guī)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fā)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huán)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huán)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guī)則都不應阻礙其發(fā)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jiān)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fā)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關鍵詞】電子商務 淘寶 利 問題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的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交易額連創(chuàng)新高,電子商務在各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和深化、相關服務業(yè)蓬勃發(fā)展,電子商務正在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對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不斷增大,正成為我國經濟發(fā)展的新支柱。提到電子商務,淘寶最具代表性,淘寶的影響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2013年上半年,淘寶集市仍占據整個C2C市場的95.1%,天貓商城占據中國B2C網絡零售市場(包括平臺式與自主銷售式)52.1%份額。從2013年“雙十一”網購盛宴來看,淘寶和天貓在電子商務市場中地位穩(wěn)固。
淘寶帶來的利
一、促進了快遞事業(yè)的發(fā)展
隨著近年來淘寶的飛速發(fā)展,淘寶儼然已經成為中國民營物流最大的平臺。淘寶店鋪產生的物流大約是中國民用物流業(yè)的30%.隨著淘寶商鋪業(yè)務的快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物流公司老總開始感嘆,業(yè)務增長速度太快了,作為與淘寶合作最早的物流公司,圓通速遞三年來與淘寶網的電子商務物流訂單增加了25倍。
電子商務造福了物流業(yè),更是催生出電子商務物流這種基于互聯網技術,旨在創(chuàng)造性地推動物流行業(yè)發(fā)展的新商業(yè)模式,隨著信息流和資金流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及支付平臺已得到較好地解決,成為電子商務廠商建立競爭力的制高點。
淘寶平臺規(guī)模的發(fā)展壯大,也促使了快遞網的健全。很多偏遠的山區(qū)農村,電子商務像一場春風,給這些地區(qū)帶來了切實的好處。各大物流公司盈利的飛速增加,也紛紛拓展業(yè)務網絡,這樣一來很多以前無法送到的地區(qū),現在也建立了快遞網點。這些不發(fā)達地區(qū)的老百姓,也切實享受到了網購帶來的好處,同時也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fā)展??爝f的普及,方便了群眾也進一步增加了自己的業(yè)務量,實現了雙贏。
二、促進了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電子商務的發(fā)展使得市場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大限度的滿足了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以淘寶為例,在地區(qū)發(fā)展相對落后的新疆地區(qū),在以前,由于新疆主要是農業(yè)占產業(yè)結構的主導地位,發(fā)展模式也相對單一,經濟發(fā)展比較慢。但是淘寶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給新疆帶來了巨大的商機。新疆作為東聯西出的橋頭堡,有開展對中亞和獨聯體各國商務往來的地利和物流優(yōu)勢。新疆借助電子商務,從而提高了商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風險。現在,新疆擁有800多萬網民,占全疆人口的40%左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13年,雙十一交易額突破了250億,新疆地區(qū)貢獻了3億。新疆的大紅棗,巴達木,葡萄干等綠色環(huán)保的食品,成為了全國網民搶購的熱門食品。一些新疆的零食賣家更是金冠賣家,果農們面對過剩的瓜果,網絡成為了找到買家的一個有利的手段。淘寶的發(fā)展很大程度上,優(yōu)化了資源的合理配置,節(jié)約了資源,讓人民得到了切切實實的好處。像浙江義烏的小商品,廣東佛山的照明,深圳的電子產品,許多像新疆這樣擁有自身特色產業(yè)的地區(qū),在淘寶的影響下,自身的產業(yè)發(fā)展得更加紅火,市場影響力也越加的增強。同時,這些地區(qū)的賣家還能根據網上產品的熱賣,從而決定哪些產品應該追加生產,而一些不暢銷的產品可以減產或者是不生產。這樣一來,市場這只無形的雙手將資源配置的更為合理有序。
三、促進了中小型企業(yè)和私營業(yè)主的發(fā)展
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壯大中,很多中小型企業(yè)和私營業(yè)主,受益良多。馬云曾經提出“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淘寶網這樣的網絡平臺幫助廣大中小企業(yè)搭建了一個網上銷售平臺,淘寶的橫空出世,成就了全國中小買家的盛宴狂。中國作為世界最大的加工廠,其實在長期的代加工中,已經慢慢具備了自主研發(fā)創(chuàng)新的能力,淘寶網這樣的網絡平臺給這些弱小的自主設計生產企業(yè)以及很多有想法想奮力一搏的年輕人一個非常好的機會,在這兒,他們擁有最廣泛的消費人群,比起實體經營,門檻相對較低,租金便宜,也節(jié)約了生產成本。像妖精的口袋,阿芙約精油,淘豆等很多小型企業(yè),在隨著淘寶的規(guī)模壯大過程中,找到了適合自身發(fā)展的路子,取得了成功。
四、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
(一)相應的法律體系缺失(淺析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on9on9jc )。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我國的法律體制在應對網絡犯罪上卻顯得不夠健全。目前我國網絡管理的法律基礎薄弱,網絡零售領域法律缺失,并且監(jiān)管體系也不完善。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同樣以淘寶為例,主要問題表現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保護等方面。
電子商務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這些方面:
1.一些賣家,尤其表現在電子產品的賣家。由于網購的局限性,他們往往出示電子發(fā)票,而這些發(fā)票易偽造難辨別,由此造成的糾紛又往往難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