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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丙種球蛋白;甲基強的松龍;兒童;重癥;過敏性紫癜
[中圖分類號]R725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7(a)-179-02
過敏性紫癜(HSP)是兒童常見病,以非血小板減少性紫癜、關節(jié)炎、腹痛、胃腸道出血及腎損害為臨床特征,目前其發(fā)病機制尚不十分明確,多數與理化因素、感染等使具有敏感素質的機體產生變態(tài)反應有關。近年來大量基礎及臨床研究發(fā)現該病患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亂。目前常規(guī)治療以激素抗過敏及改善毛細血管脆性為主,無特效治療方案。1998年5月~2006年6月本院應用丙種球蛋白(IVIG)聯合甲基強的松龍靜脈注射治療重癥兒童(HSP)30例,取得良好療效,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組病例均選自我院住院病兒63例,臨床上有皮膚紫癜、關節(jié)痛、血尿、血便、腹痛等,其診斷均符合第7版《諸福棠實用兒科學》標準[1]。隨機分兩組,治療組30例,男17例,女13例,平均年齡(5.32±2.10)歲。對照組33例,男18例,女15例。平均年齡(6.28±2.13)歲。兩組在性別、年齡、病程、就診時間及臨床癥狀方面經統(tǒng)計學處理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對照組常規(guī)治療給予(靜脈應用)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鈣抗過敏、改善毛細血管脆性(維生素C)等治療。治療組減用地塞米松,加丙種球蛋白400 mg/(kg?d)及甲基強的松龍10 mg/(kg?d)均連用3 d后改鞏固治療。兩組均相應給予對癥處理。
1.3療效判定標準
療程結束后判定療效。顯效:48 h內腹痛、血便緩解,全身皮膚無新皮疹,關節(jié)腫痛緩解。有效:72 h內腹痛、關節(jié)痛緩解,全身皮膚無新皮疹,仍有血尿血便癥狀存在。無效:治療1周后,仍有新的紫癜出現,腹痛、血便、關節(jié)腫痛,無明顯改善。
2結果
2.1療效比較
兩組間總有效率比較,有非常顯著性差異(χ2=7.07,P
2.2臨床癥狀體征消退時間比較
兩組腹痛消退時間與尿常規(guī)檢查緩解時間,經t檢驗,有非常顯著性差異,見表2。
2.3不良反應
用藥期間有1例在輸注丙種球蛋白過程中,出現胸悶、惡心,經減慢滴速后癥狀緩解。
3討論
過敏性紫癜是兒科常見病,重癥都出現消化道出血及腎損害。目前發(fā)病機制尚不十分清楚,系主要累及全身小血管的血管炎綜合征,以非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腹痛、胃腸出血,關節(jié)炎及腎損害為主要臨床表現,目前病因與理化因素、感染作為致敏原使具有敏感素質的機體產生變態(tài)反應有關,主要是速發(fā)型變態(tài)反應和抗原-抗體復合物反應。近年來大量基礎及臨床研究發(fā)現該病在急性期存在免疫功能紊亂[2]。發(fā)病與IgA介導的免疫反應有關,由于輔T淋巴細胞及B淋巴細胞活性增強產生大量IgA免疫復合物沉積在全身小血管壁而致血管炎。另表現為IgG水平低下,這為丙種球蛋白的治療提供理論依據[3]。而IVIG由從正常人血漿分離提取的免疫球蛋白組成,其中IgG亞類組成接近正常人生理狀態(tài),可使病兒血清IgG及各亞類恢復正常。且有中和免疫復合物及過敏原,促進調理吞噬作用。聯合甲基強的松龍通過以下機制起作用[4]:①干擾補體的激活,減輕炎癥介質的產生,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從而抑制炎癥反應。②穩(wěn)定溶酶體膜,防止溶酶體酶的釋放從而減輕組織損傷。③增加血管張力降低毛細血管通透性減輕局部充血并減少細胞和體液外滲。
總之,IVIG具有起效快、強烈的抑制網狀內皮系統(tǒng)功能和抑制抗體產生的作用,與IVIG合用既可增加療效又可減少單一大劑量的副作用。另本文結果顯示,在尿常規(guī)恢復情況及控制臨床癥狀方面,治療組優(yōu)于對照組;提示丙種球蛋白聯合甲基強的松龍治療兒童重癥過敏性紫癜療效可靠。盡管國外有文獻報道IVIG治療具有雙向性,療效佳且具有腎毒性[5]。但從本文觀察,IVIG治療HSP療效肯定值得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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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甲羥孕酮
[中圖分類號] R711.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06(a)-0086-02
The efficacy evaluation of mifepristone and misoprostol in treatment of atypical endometrial hyperplasia
XU Fenghua1 ZHANG Lihua2
1.Department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Lingyuan Gangcheng Central Hospital in Liaoning Province, Lingyuan 122500, China; 2.Department of Pathology of Chao yang Health School, Liaoning Province, Chaoyang 122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effect of mifepristone and misoprostol in treatment of endometrial dysplasia. Methods Forty cases of endometrial atypical hyperplasia patients who had no contraindication, refused to surgery and accept the treatment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reatment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20 cases in each. The treatment group were given mifepristone joint with misoprostol and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traditional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single treatment. Results The treatment group had better effects than that of control group, ther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P < 0.05). Conclusion The treatment of mifepristone combined misoprostol in endometrial dysplasia is safe and effective.
[Key words] Endometrial dysplasia; Mifepristone; Misoprostol;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是子宮內膜增殖癥的的一種,也稱子宮內膜增生過長主要表現是不規(guī)則陰道出血和月經量過多,多見于青春期或絕經期婦女,主要與卵巢功能紊亂導致雌激素分泌過多而孕激素缺乏有關[1]。約有1/3的患者可發(fā)展成子宮內膜癌。因此患者有發(fā)生貧血及癌變的風險。根據激素對子宮內膜的影響以及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的原因,傳統(tǒng)上非手術治療主要采用孕激素進行藥物治療。但采用孕激素治療有一定的致癌風險,而且復發(fā)的概率較大。近年來,本院采用米非司酮聯合米索前列醇方案治療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并把療效與單純使用甲羥孕酮單一用藥組進行對比,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對2008年9月~2011年9月在本院門診就診的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的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隨機選取采用米非司酮與米索前列醇聯合用藥做為治療方案病例資料20例作為治療組,選取20例采用甲羥孕酮治療的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患者資料20例做為對照組;患者平均年齡為(42.1±4.1)歲,兩組患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研究方法
1.2.1 一般處理 對患者進行全身檢查,對有貧血患者根據病情使用抗貧血藥物如鐵劑、維生素C等進行支持治療。對有嚴重肝腎功能不全者及前列腺素類藥物禁忌者,在用藥前嚴格按此標準排除禁忌證。
1.2.2 治療方案 治療組:米非司酮150 mg,1次/3 d,口服。米索前列醇0.6 mg,米非司酮服用后48 h服用1次;6 d為1個周期。對照組:甲羥孕酮30 mg,口服,1次/d,6 d為1個周期。12個周期后,行診斷性刮宮術,取子宮內膜組織進行活組織檢查進行療效評價。
1.3 療效評價
所有患者于用藥3個月后行診斷性刮宮術。如果病理為正常子宮內膜、子宮內膜腺體萎縮等組織為顯效;子宮內膜簡單增生為有效;復雜增生為無效;不典型增生為惡化[2]。前兩者之和為總有效。
1.4 數據分析
數據采用SPSS 13.0軟件進行統(tǒng)計分析,P < 0.05為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治療后的療效比較
治療組總有效率為90%,對照組為60%,兩組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P < 0.05)。見表1。
2.2 兩組不良反應比較
對兩組患者治療后及治療過程中的不良反應進行比較,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 > 0.05),見表2。
3 討論
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是子宮內膜增殖癥的一種,子宮內膜呈彌漫性增厚,可達1 cm以上。表面光滑、柔軟,也可呈不規(guī)則形或息肉狀。非典型增生癌變率高達1/3[3]。重度不典型增生有時和子宮內膜癌較難鑒別,若有間質浸潤歸屬為癌,往往需經子宮切除后全面檢查才能確診。1/3的患者可發(fā)展為腺癌[4]。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的治療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病變內膜轉化,阻止其向子宮內膜癌的方向發(fā)展;調節(jié)月經,控制出血,糾正貧血。其藥物治療主要使用的是孕激素,但其使用后仍有較高的癌變率,復發(fā)率也較高,并不能完全滿足子宮內膜癌患者的需求[2]。研究發(fā)現,米非司酮與孕酮受體的結合能力是孕酮的3~5倍,通過阻斷孕酮與受體的結合發(fā)揮抗孕激素作用,在拮抗孕激素的同時,還有非競爭性地抗雌激素作用,可抑制子宮內膜增生[5]。這種效應并非作用于雌激素受體,在抗子宮內膜增殖中起到了非常顯著的作用[6]。米非司酮及米索前列醇聯合效果好,副作用小,對子宮作用效果強,適合臨床應用[2]。本研究中,由表1可以看出,治療組總有效率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P < 0.05);由表2可以看出,兩組毒副作用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 > 0.05)。通過對兩組療效的比較,也證明了米非司酮聯合米索前列醇方案治療子宮內膜不典型增生要優(yōu)于單純使用甲羥孕酮治療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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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結算送審資料的審核
(一)送審結算資料的要求
1.招投標階段文件:
(1)招標文件(含補充資料、地質資料及交底、答疑紀要等),屬邀請招標和分散采購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2)招標使用的施工圖和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圖紙、補充說明等,如竣工圖是在施工圖的基礎上手工修改,并附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可不提供施工圖;
(3)投標文件(含預算書、報價函、報價清單等),如經過技術標評審的,還應提交技術標書;
(4)中標通知書;
(5)工程承包合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
(6)最高報價值(最高限價)預算書或對外公布預算價的預算書,如果最高報價值(最高限價)預算書由我中心審核或編制的,可不提供。
2.施工階段文件:
(1)竣(交)工驗收證書,如暫未提交的,應要求建設單位在審核初稿發(fā)出前提交我中心;
(2)工程竣工圖(應由監(jiān)理單位簽章確認);
(3)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4)完整的樁基工程原始資料和樁基工程量匯總表,樁基工程原始資料應由監(jiān)理單位簽章確認,建設單位對樁基工程量匯總表簽章確認;
(5)工程變更和簽證單,具體包括:設計變更通知單、補充通知書、現場簽證單、有關變更的會議紀要和往來文書等以及隱蔽工程變更項目應提供的相關施工資料。工程變更簽證資料應做到審批簽字手續(xù)齊全,附齊圖紙、計算資料、現場照片及變更項目工程量清單,并由項目組、監(jiān)理、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所有工程變更必須在竣工圖上反映出來。
(6)工程結算書,具體包括:工程結算表、材料價差計算書、計費程序及編制說明、工程量計算表、鋼筋抽料表、工程結算書的電子文件等。
(7)其它相關資料。
(二)送審結算資料的審核
1.項目負責人的工作:
項目負責人接到評審任務和評審資料后,應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核對資料清單與實際送審資料是否相符,結算資料是否完整,結算資料手續(xù)是否齊全,工程建設程序資料是否完整等。
第二、了解評審項目的總體情況,如:標段的劃分、各標段的施工和結算情況,各標段之間的結算是否存在相互關聯(如:交叉責任、重復招標、類似問題的處理、前期結(預)算的遺留問題等)等。
第三、根據項目的基本特點和評審內容,制定有指導性的評審方案,方案包括結算原則、計價方法、人員分工、審核要求、特殊事項的處理及各標段之間的結算存在的關聯問題等內容。
2.評審人員的工作:
評審人員接到評審任務和評審資料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送審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詳細審查。對于不具備評審條件的結算項目,評審人員應及時報項目負責人處理,并按中心的規(guī)定要求被評審單位補充資料或退還評審資料;如評審資料基本可以滿足評審要求,只是部分評審資料有缺陷的,評審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評審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記錄好評審資料存在的問題。
在出具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之前,評審人員不得擅自要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對評審項目作任何答疑或補充資料。如確因工程送審資料十分不完整,以致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經中心分管領導批準后,可發(fā)工作聯系函要求建設單位補充相關資料,澄清有關問題。
二、對具體評審內容的審核
評審人員在開始具體的評審工作(如:工程量計算)前,應初步了解評審項目的結算資料的基本情況。對評審項目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后要達到以下要求:熟悉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基本了解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和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約定條款,重點把握以下條款:招標方式是工程量清單招標還是非工程量清單招標,合同承包方式是固定總價承包還是固定單價承包,總價承包是圖紙包干還是工程量清單包干,招標范圍和合同承包范圍,投標報價,結算調整范圍和方式,一次包干的其它費用,補充條款或補遺書等。
(一)報價文件的審核:
1.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評審人員應復核工程量清單報價,具體計算方法為:復核的分部分項工程費=Σ清單工程量×工程量清單報價的綜合單價,復核的含稅投標總報價=復核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投標報價的措施項目費+投標報價的規(guī)費+投標報價的稅金。
復核后,如發(fā)現投標報價出現清單工程量×工程量清單報價的綜合單價不等于合價,或累計合價不等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報價,或分部分項工程費的報價+投標報價的措施項目費+投標報價的規(guī)費+投標報價的稅金不等于投標報價總價的情況均視為計算錯誤,結算時,增減工程的綜合單價均采用最高報價值的綜合單價×(1-中標下浮率),中標下浮率=[1-中標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單列費)÷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單列費的最高報價值]×100%。
復核后,如沒有上述計算錯誤,或中標價不等于投標報價總價的,結算時,變更增減工程的綜合單價均采用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1-投標下浮率),投標下浮率=[1-含稅投標總報價÷中標價(不含單列費)]×100%)。采用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結算時,應注意是否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的情況,嚴重不平衡報價的定義按照《東莞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管理暫行辦法》(東府〔*〕118號)第二十六條執(zhí)行。如出現嚴重不平衡報價的情形,結算時按招標文件或合同有關約定進行處理。
如果結算時變更工程在投標報價或最高報價值中無相應單價的,應按投標當月的人工、材料價格和相應定額重新組價確定綜合單價,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
2.采用非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評審人員應查閱招標預算書或最高報價值,核實預算范圍和中標下浮率,其投標報價可不做審核,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工程簽證及計量的審核:
1.評審時,評審人員可在被評審單位提供的工程量計算書(包括電子文件)上直接修改,修改內容應與原稿形成對比,以方便對數和復核。
2.審核簽證時,首先應審查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的簽證意見,再按照簽證意見并依據合同約定判斷該簽證如何計取,最后根據施工圖、設計變更單及其它資料復核簽證工程量。計算簽證增加工程量時,要特別注意計算簽證資料未提及的對應的減少工程量。審核簽證時,應注意對照前后簽證資料或其它資料,發(fā)現它們之間的相互印證和互為補充關系,如出現前后矛盾的,暫按最不利施工單位的原則處理。簽證資料手續(xù)不全的,應詳細審核,在送復審的審核初稿中計算該部分的造價,發(fā)出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時暫不計取。簽證資料表達不清時,應對簽證資料詳細審核,分析簽證資料的各種不同情形和可能引起的造價差異。對上述簽證資料存在的問題,應在《項目評審手冊》的相應表格內和審核情況說明書中詳細說明簽證資料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3.對于圖紙附有工程量表的,必須復核各構件或各分項工程是否計算準確和匯總是否正確。
4.對于固定單價承包合同,評審人員應詳細復核所有施工圖、設計變更、圖紙會審記錄、答疑記錄、現場簽證、現場測量記錄等資料的工程量。對土石方工程、基礎工程,應根據施工圖,并結合原地面的測量記錄、地質勘察報告等資料計算工程量。
(三)結算書的審核:
1.經股長書面批準,評審人員可要求被評審單位提供套價的電子文件,但不能在送審的套價電子文件上直接修改,必須自行重新套價,通過將套價后文件與送審套價文件對比,發(fā)現送審結算存在的問題及找出兩者差異,并在《項目評審手冊》的相應表格內及審核情況說明書中說明主要核減(增)原因和涉及的金額。
2.審核計價依據、計價方式、計費程序和費率是否符合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
3.審核重新組價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是否按中標下浮率下浮,定額套用是否準確,定額換算和自行補充子目是否恰當且與其它標段一致,選用的材料價格是否與招標時的價格水平一致等。
4.審核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的綜合單價是否已依據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進行處理。
5.審核工程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和工程施工工期延誤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已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四)工程結算書的格式要求:
1.工程結算書應按《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定表》、《工程項目評審匯總對比表》、《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書》(征求意見稿)的順序裝訂,《建設工程結算審核書》(征求意見稿)按總封面、總編制說明、單項(位)工程分封面、單項(位)工程造價匯總表、編制說明、計費程序表、分部分項工程費表、措施項目費表、其它項目費表、主要材料價格表的順序裝訂。所有表格應嚴格按中心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其中《工程項目評審匯總對比表》內應含按單項(或單位)工程匯總的造價對比內容。
2.變更工程結算書編制格式:
(1)對合同約定結算調整按《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的工程項目,變更工程結算書應將每個單位工程的變更增加工程、減少工程分開編制結算,即增加工程和減少工程各做一份結算書,不能混在一起。結算書里的每一條子目必須在定額名稱前注明對應的工程變更單編號。同一份簽證單中,對增加和減少工程套用同一定額子目的,應相互抵消后按凈增加(或凈減少)工程量套取相關定額子目,納入增加或減少工程。
(2)對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按投標報價或重新組價的清單項目,如有對應的投標下浮率或中標下浮率的,均應在綜合單價內下浮,不應在總價內下浮,并在結算書內對應的清單項目下做出說明。每一個工程變更單的內容盡量編制在一起,以方便核對。同一份簽證單的相同清單的增加和減少工程量應按相互抵消后的凈增或凈減工程量計算,且變更工程僅計算發(fā)生變更的相應部位的增加和減少工程量,不能將發(fā)生局部變更的整個構件或分項工程作為變更工程量。
三、審核程序和要求
(一)評審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評審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并按規(guī)定填寫《項目評審手冊》,記錄有關事項,與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經項目負責人校核后送復審監(jiān)督股稽核。復審監(jiān)督股在規(guī)定時限內稽核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由評審業(yè)務股股長或股長助理聯系建設單位,組織評審人員進行現場查勘,根據現場查勘情況和復審意見修改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并發(fā)出。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必須依據現有送審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及計算,并在《項目評審手冊》中的《變更工程簽證審核情況表》和審核情況說明書中詳細記錄每份簽證資料存在的問題及處理辦法。
(二)在評審過程中,評審人員必須做到:一是嚴格按中心的現場查勘操作規(guī)程進行現場查勘,核實送審結算資料的真實性,確保結算資料與現場相符;二是在出具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之前,評審人員現場查勘一般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參加,如確有需要,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股長或股長助理陪同進行現場查勘。發(fā)出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后,若施工單位有異議,可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共同進行第二次查勘。
(三)在評審過程中,如遇到重大問題或疑難時,評審人員應及時將其提交評審業(yè)務股股長組織股室內部討論,或提請中心分管領導牽頭組織會審,研究解決辦法,并在《項目評審手冊》中記錄。如會審有不同意見,應按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評審專責小組討論解決。
(四)發(fā)出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評審人員應撰寫《*項目工程結算審核情況說明》,詳細說明每份簽證資料的處理意見及理由;對于資料不清晰、手續(xù)不完備的結算資料,應說明暫定的處理辦法、需要建設單位澄清的有關問題以及需要補充完善的相關手續(xù)等等。《*項目工程結算審核情況說明》必須與評審結果(征求意見稿)同時送至被評審單位征求意見。
(五)評審人員收到反饋意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與被評審單位對數、解釋或澄清疑問,做出處理意見,對問題不清晰的地方,如有必要,還應再次現場核實。對數時要求中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人員三方共同參與,中心評審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參與對數,不允許評審人員單獨與施工單位進行對數。應做好對數人員簽到表,在對數開始前,參與對數人員應簽到;三方在對數過程中所達成的共識或存在的異議均應記錄在對數備忘錄中,參與對數人員應在對數備忘錄中簽名確認對數結果。對有些問題,如果評審人員無法解決或認為存在較大的結算風險,應及時提交中心會審或提交中心專責小組討論,如涉及重大的、原則性的問題或對定額理解存在較大爭議的,視情況還需要上報相關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請求協(xié)助解決。
(六)在針對被評審單位反饋意見的對數過程中,有些問題如需被評審單位提供補充資料的,應在對數備忘錄中要求被評審單位在約定的時限內(通常為5個工作日)一次性補充資料,否則應由被評審單位承擔相關責任,不能無限次無限時的提交資料。對資料的補充,評審人員應盡量做到一次性告知制。補充資料只能是對被評審單位前次提交的資料進行進一步的補充,使資料更具完整性,而不能對以前的資料進行實質性的否定。
四、各專業(yè)工程有關共性問題的處理:
(一)措施費(含技術措施費和其它措施費)
1.如招標文件已約定:“措施項目費:凡按省和我市的有關計價規(guī)定按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在整個合同執(zhí)行期間內,均不作調整;按定額子目據實計算的措施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發(fā)生變化時,可按實進行調整,其單價按最高報價值中公布的單價執(zhí)行。除單列的措施項目外,其他可調整的措施項目應結合投標報價中措施費的讓利率進行確定。措施費讓利率=(1-措施一般項目費投標報價值÷最高報價值公布的相應項目費用)×100%?!?,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導致的增減工程應按其約定計算。
2.如招標文件沒有上述約定,但已約定:“措施項目費[包括措施清單項目費和措施其他項目費(含臨時措施費、趕工措施費、工程保修費等)]、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為合同價包干項目,在整個合同執(zhí)行期間內數量、價格、費用均不作調整”,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導致的增減工程均按定額規(guī)定計算,并按中標下浮率下浮。其中:凡按省和我市有關計價規(guī)定按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按相應規(guī)定計算;按定額子目據實計算的措施項目,減少項目的單價和工程量以最高報價值為計算基礎,增加項目的單價以最高報價值為計算基礎,最高報價值沒有的單價按合同條款以及定額規(guī)定重新組價。
(二)規(guī)費
1.如招標文件未約定:“措施項目費[包括措施清單項目費和措施其他項目費(含臨時措施費、趕工措施費、工程保修費等)]、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為合同價包干項目,在整個合同執(zhí)行期間內數量、價格、費用均不作調整”,結算時增減工程均按定額規(guī)定的費率計算。
2.如招標文件已約定“措施項目費[包括措施清單項目費和措施其他項目費(含臨時措施費、趕工措施費、工程保修費等)]、其他項目費和規(guī)費(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為合同價包干項目,在整個合同執(zhí)行期間內數量、價格、費用均不作調整”,除合同范圍外增加的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按定額規(guī)定的費率計算外,其余均按招標文件約定不予調整。
(三)預算包干費
1.執(zhí)行以下定額(*年土建定額、*年安裝定額、*年市政定額、*年園建綠化定額)以前的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無約定的,設計變更或簽證導致的增減工程均不予計算。
2.執(zhí)行以下定額(*年土建定額、*年安裝定額、*年市政定額、*年園建綠化定額)以及以后年度定額的工程按照第(一)條措施費的規(guī)定處理。
(四)算術性差錯
1.如投標清單報價出現算術性誤差(包括:清單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的合價出現計算錯誤的,計費程序中出現計算基數錯誤的,計費程序中基數乘以費率出現計算錯誤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報價合價累計再加上措施費、規(guī)費、稅金等所得總價與報價總價不相等出現計算錯誤的),設計變更或簽證導致的所有增減工程均按最高報價值(無最高報價值的按審定預算)的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乘以相應的中標下浮率計算。
2.如投標清單報價無算術性誤差,只是出現投標誤差(即中標價與清單報價總價不相等),其設計變更或簽證導致的增減工程均按清單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乘以投標下浮率[投標下浮率=(1-清單報價總價÷中標價)×100%]計算。
(五)嚴重不平衡報價
如合同文件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無約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協(xié)商處理辦法,協(xié)商不成的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組織有關部門調解,但有算術性差錯的按第(四)條處理。
(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單列費
出現增減單位工程或加層、減層的,按有關規(guī)定調整單列費,其增減費用以招標時不含單列費的最高限價(或最高報價值)加上新增項目的預算造價(按最高限價或最高報價值的單價)形成的總價款對應的單列費率計算,再扣減最高限價(或最高報價值)已計算的單列費;其他變更增減工程不作調整。
五、主觀差錯率的認定
評審人員的審核差錯及差錯率由復審人員根據復審結果,在《項目評審手冊》中作出質量與進度評價意見,經評審人員及所在股股長核對確認后,由復審監(jiān)督股進度組報中心分管領導審核后再報中心辦公會議審定,并送交綜合財務股登記備案;或由中心成立的質量稽查小組審核后報中心辦公會議審定。復審人員差錯率由審計機關、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財政部門審查確定;或通過內部檢查,由中心成立的稽查小組審核后報中心辦公會議確定。
以下情況按主觀差錯處理:
(一)圖紙或簽證資料不清晰或互相矛盾的地方未經核實,以簽證工程量或送審工程量計算而引起的偏差;
(二)錯套定額或計費程序錯誤;
(三)重復計價,如:多計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包干的項目、重復計算工程量清單或定額子目包含的工作內容或項目、多計重復的簽證、變更工程等;
(四)工程量計算錯誤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5%;
(五)材料價格未按招標文件、合同要求計價或未通過詢價而自行估價引起的偏差超過5%;
(六)無定額可套且未對工藝進行核實而自行估價導致的工程造價偏差超過10%;
(七)已計算簽證或變更增加工程,但未扣減對應的減少工程(無論須扣減的對應減少工程有無簽證);
(八)送審資料與實際施工不符,且現場查勘明顯可以發(fā)現的減少工程造價項目而未扣減的;
(九)其它計算錯誤,如:點錯小數點、匯總錯誤等。
五、審核各方的主觀差錯責任劃分:
(一)評審人員:評審人員對自身評審范圍內的結算負全面責任,對以下事項負主要責任:
1.工程量的計算;
2.定額套用和計費程序;
3.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內容;
4.重復計價;
5.材料設備價格;
6.現場查勘;
7.其它明顯屬于評審人員責任的事項。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對以下事項負主要責任:
1.各標段之間的結算存在的相互關聯問題;
2.建設程序的合法合規(guī)性;
3.計價原則(如:定額、計費文件、計價時點等)的口徑統(tǒng)一性。
(三)復審人員:復審人員對上述評審事項(評審人員、項目負責人)存在的差錯承擔連帶責任,并對以下事項負主要責任:
1.計價原則(如:定額、計費文件、計價時點等)的具體內容的口徑統(tǒng)一性;
2.簽證內容是否真實、合理的判定;
3.檢查《項目評審手冊》相關內容的完整性;
4.其它屬于復審人員責任的事項。
(四)評審、復審股股長對以下事項負主要責任:
1.評、復審行為和程序的合法合規(guī)性;
【關鍵詞】有效稅收籌劃;企業(yè)并購;中國稅法;案例分析
一、引言
并購是企業(yè)重組的重要形式,同時也是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途徑。通過并購,企業(yè)可以避 開 進 入 壁 壘 ,迅 速 進 入 目標市場,爭 取 市 場 機 會 ,規(guī)避各種風險;同時也可以獲得協(xié)同效應,克服負外部性,減少競爭并增強對市場控 制 力 。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西方國家企業(yè)并購已經在西方國家產生和發(fā)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國家并購的形式多樣,并且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關于并購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相比之下,我國并購重組的發(fā)展要晚得多,從改革開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時間。但在這短短的三十年間,我國市場經濟迅猛發(fā)展,企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不斷改善,新企業(yè)、大企業(yè)不斷涌現,完善的競爭機制促使企業(yè)做大做強,并購變成為企業(yè)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選擇,我國的企業(yè)并購數量與規(guī)模也隨之不斷地增加與擴大。
企業(yè)并購十分復雜,涉及股權的轉移,所有權的轉移,資產的轉移,現金流動,融資等諸多方面。相應的,并購過程中涉及的稅務處理也更加的復雜,比如涉及資產的轉移是否要征增值稅,涉及不動產的轉移是否要征營業(yè)稅,轉讓合同會涉及印花稅等。這其中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最為復雜,既要考慮前述幾種稅收的影響,還要根據并購的交易結構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二、KM中國并AT企業(yè)并購模式選擇的涉稅分析
KM集團是一家注冊地在美國的工業(yè)設計企業(yè),主要從事與工廠、樓宇、環(huán)境保護相關的自動化設計。2005年,KM集團在新加坡設立全資子企業(yè),即FX工業(yè)自動化工程企業(yè)(“FX企業(yè)”),負責亞太市場的投資管理。同年,FX企業(yè)與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業(yè)在新加坡共同投資設立YX工業(yè)自動化工程企業(yè)(“YX企業(yè)”),并持有其75%的股權。YX企業(yè)主要從事環(huán)境保護自動化設計和相關設備的生產銷售,其業(yè)務主要集中在東南亞地區(qū)。(相關投資架構可參考所附股權結構圖)
KM集團于2008年進入中國的環(huán)境保護自動化設備市場,2008年3月,FX企業(yè)在上海投資設立了FY(中國)投資有限企業(yè)(“FY中國”),負責投資管理法易集團的在華業(yè)務。同年9月,FY中國與一家中國大陸電子設計企業(yè)共同在上海投資設立了KM中國工程設計有限責任企業(yè)(“KM中國”),FY中國持股80%。KM中國主要從事與環(huán)境保護自動化設備相關的工程、電路設計,并從事相關設備的安裝、檢測等服務。2011年KM中國年度設計類業(yè)務收入達5,000萬人民幣。自設立之日起,KM中國除了對外承接業(yè)務外,還根據集團的統(tǒng)一安排參與執(zhí)行YX企業(yè)和中國大陸客戶簽訂的銷售及服務合同,具體的業(yè)務模式如下:
YX公司與中國大陸客戶簽訂業(yè)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YX公司將分別履行以下義務:
(1) 根據客戶的特定需求,提供環(huán)保工程所需設備的設計服務;
(2) 根據設計成果,定制并向客戶銷售設備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設備售后安裝、測試和調試等服務。
因此,YX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合同價款由以下三部分組成,分別對應于上述各項服務內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別列明:
(1) 設備設計費
(2) 設備、器材價款
(3) 安裝、測試和調試服務費
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考慮,YX公司不向客戶單獨提供設備設計服務;同時會在業(yè)務合同中約定,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與設計有關的知識產權歸YX公司所有。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設備設計工作實際由KM中國的設計人員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設備、器材成品由海外裝配地直接運至客戶所在地;售后安裝、測試和調試等服務,則根據KM集團內部的統(tǒng)一安排,由KM中國在客戶現場提供。
中國大陸客戶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價款,YX公司在賬務上按合同價款全額確認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國支付任何款項,故KM中國在賬務上不確認服務收入,其員工從事設計,以及售后安裝、測試和調試服務所發(fā)生的有關支出由KM中國自行負擔,在賬務上已記入KM中國的成本費用。
KM中國自成立以來一直為營業(yè)稅納稅人。
YX公司在中國大陸的每個合同項目均各自獨立,互不關聯,且每個項目均在3個月內完成。
近年來,中國本土工業(yè)設計企業(yè)日益壯大,KM集團在華業(yè)務正面臨激烈的競爭,其原有的品牌效應和技術優(yōu)勢在逐漸弱化。為了應對不斷升級的同業(yè)競爭,并在確保原有市場份額的同時實現規(guī)模效應,KM中國擬進行以下商業(yè)安排:
KM中國將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購上海一家企業(yè)(“AT企業(yè)”)持有的從事環(huán)保自動化設備業(yè)務的A、B、C 三家企業(yè)的股權。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AT 企業(yè)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資產狀況如表2-1所示(假設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等):
根據初步的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按股權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即800萬人民幣)進行收購交易,KM中國將以AT企業(yè)為對象增發(fā)相應價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購對價。
KM集團將視野也投向了中國大陸其他地區(qū),擬由FY中國于2012年10月?12月期間分別在南京、深圳、廈門、杭州設立子企業(yè),在當地開展樓宇自動化設備的工業(yè)設計及相關業(yè)務。預計自2013年起,FY中國將向FY集團所控股的所有在華企業(yè)提供包括營銷支持、市場調查、采購及成本安排、信息技術支持、人力資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內的一系列共享服務,并按服務成本加成8%的價格向各集團內企業(yè)收取服務費(假定該收費價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對于KM中國收購AT 企業(yè)持有的A、B、C 三家企業(yè)股權的交易:
(1)請分析該交易能否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并說明理由。若可能,請說明還需要滿足哪些其它條件。
(2)假設KM中國收購AT 企業(yè)持有的A、B、C 三家企業(yè)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風格等多方面的差異,本次收購并未達到預期的商業(yè)效果。因此,KM中國和AT 企業(yè)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決定終止合作,分別按照公允價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業(yè)股票和KM中國的股票以套現(即第二次交易)。請比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或一般性稅務處理,將對AT 企業(yè)和KM中國在兩筆交易中的企業(yè)所得稅稅負所產生的影響,并說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種稅務處理對集團更為有利。
參考分析:
根據財稅[2009]59 號文件,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yè)(以下稱為受讓企業(yè))購買另一家企業(yè)(以下稱為轉讓企業(yè))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其中,“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yè)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yè)擁有的商業(yè)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因此,KM中國收購AT 企業(yè)持有的A、B、C 企業(yè)股權可能可以認定為企業(yè)重組中的“資產收購”交易。其中,KM中國系受讓企業(yè),AT企業(yè)系轉讓企業(yè)。
財稅[2009]59 號文件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收購列舉了五項實體性條件,具體分析參見表2-2:
除實體性條件以外,重組交易當事方還需依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提交與重組相關的資料,以進行備案,否則不得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操作上,可由資產轉讓方AT企業(yè)作為重組主導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性的確認申請。
上述資產收購交易也可視為三筆股權收購交易。根據59 號文件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必須滿足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條件。其中A企業(yè)的股權比例低于50%,B企業(yè)與C企業(yè)股權比例超過50%。A企業(yè)即使?jié)M足了上述所有條件,也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B企業(yè)與C企業(yè)在滿足了上述所有條件的基礎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
通^上表分析,在僅考慮所得稅稅負的情況下,盡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了AT 企業(yè)的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時點,但就KM中國前后兩次交易的企業(yè)所得稅總體稅負水平而言,特殊性稅務處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稅務處理 。然而,該交易是采取哪一種交易結構與稅務處理方式更好,其實并沒有確定的答案。相關企業(yè)(KM中國,AT 企業(yè))及其股東,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結合自身的現金流情況,以及業(yè)務需要,做出適合自身情況的判斷。
三、基于該案例的無差異分析
前一節(jié)的案例分析運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種稅務籌劃思路:條件相同尋找最大稅后收益,即假設交易對價無差異,尋求稅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結構。下面本文將運用第一種稅務籌劃思路對改案例進行分析籌劃,即:假設目標企業(yè)的稅后收益無差異,尋求最低的購買價格。為了方便分析,將對該案例的一些條件做一定修改。假設上海法易直接收購AT企業(yè)的全部股權或者資產,無論上海法易選擇何種收購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對價為1500萬元,AT企業(yè)愿意接受的最低對價為其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假設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以股東或企業(yè)的稅后收益和購買成本為標準,求最優(yōu)的并購模式。
(一)目標企業(yè)無差異價格分析
四、建議
企業(yè)并購中的稅收籌劃不同于企業(yè)其他方面的稅收籌劃,它更加的復雜,涉及多個納稅主體,稅務籌劃是在并購交易中進行的,而并購模式的選擇從一開始就決定了稅收籌劃的方向。并購模式的選擇從根本上講是一個談判與博弈的過程,并購方案的達成很大一部分決定于交易雙方甚至多方的談判與博弈結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結果,在使目標企業(yè)或目標企業(yè)股東稅收收益無差異的情況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購方的收購成本有所不同,這就需要收購方通過與被收購方或被收購方股東進行談判,盡量讓被收購方接受最低收購成本的交易結構。因此,溝通在并購中就極為重要,交易各方盡力使其他交易參與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況,使整個交易環(huán)境與內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礎上尋求能使各方滿意的最優(yōu)并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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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GB50500—200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以下簡稱計價規(guī)范)正式由建設部公告。這標志著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在我國的建立,也是中國建筑業(yè)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此后10年間,一系列工程建設領域與工程造價相關事件的發(fā)生及政策法規(guī)的出臺,使得計價規(guī)范又進行了2次修訂,分別形成了2008版和2013版。雖然各版計價規(guī)范的總體思路并沒有改變,但在具體內容上卻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計價規(guī)范各版本的主要區(qū)別見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3版規(guī)范中的條文及解釋是越來越完善,覆蓋的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其中,2003版計價規(guī)范的總體原則是“量價分離、實體與非實體分離,非實體部分由企業(yè)自主確定”。2008版計價規(guī)范在2003版的基礎上,保持了總體原則不變,但優(yōu)化了非實體在計價過程中的操作性。而2013版計價規(guī)范則完全脫離了舊版本的原則,規(guī)定無論是實體還是非實體均由招標人確定,且分部分項清單與措施項目混為一體,與傳統(tǒng)的定額模式差異不大,同時繼續(xù)保留了綜合單價分析表。
2現行計價規(guī)范的不足
1)綜合單價未采用國外及國內其他行業(yè)的全費用模式?,F行計價規(guī)范的綜合單價采用的全費用模式是不含組織措施費、規(guī)費和稅金的。這不僅造成計價過程中表格內容及格式較多,而且表格之間的關聯基本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取費定額設置,違反了計價規(guī)范中的“量價分離、市場定價”的原則,不利于合同管理。同時,這種單價也使得計價管理過程中的計算程序煩瑣,非專業(yè)人員或不通過專業(yè)的造價軟件根本無法匯總造價。
2)部分條文形同虛設,對合同管理及造價控制無實質性的作用。規(guī)范中的條文應該相對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使發(fā)、承包雙方都比較容易接受并執(zhí)行。如果規(guī)范中的條文出現漏洞或考慮不周,增加了發(fā)包方或承包方的單方風險,那么就會影響條文的執(zhí)行力度或直接導致條文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下被廢除。例如:條文3.4.2第2條中規(guī)定“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的除外”[4]。也就是說,承包人可在保持總報價不變的情況下,報出一個不高于當前主管部門的人工單價,以增加補償的機會,從而間接地拋開“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的除外”的約束。附錄A.2.3中“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按照發(fā)包人提供的本規(guī)范附錄L.2的表-21,由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下列規(guī)定調整合同價款……”。該條文可以理解為遇到材料上漲時,以投標材料單價與基準單價高者為基礎進行補差;遇到材料下跌時,以投標材料單價與基準單價低者為基礎進行補差。這種補差方式明顯存在比較嚴重的漏洞:當承包人在保持投標總價不變情況下,可通過人材機不平衡報價,選擇報價低于基準單價方案,即可獲得補差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條文9.6.2條中關于“……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4]。該條文的約定實施是建立在綜合單價合理的基礎上的。當報價不平衡或綜合單價不合理時,若按該條文實施,就會導致綜合單價偏低的項目,完成的工程量越多,虧損也越大。同時,工程變更導致工程偏差超過15%時,按此條文執(zhí)行就更不合理,因為合同中工程價款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式并非自然適用于變更部分[5]。
3)技術風險應完全由承包人承擔,招標人不應承擔此風險。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投標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包括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4],其中技術風險應與招標人無關。但在該規(guī)范6.2.3中卻規(guī)定:“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4]。措施項目的單價項目按項目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相當于招標人須承擔相應的技術風險,這不僅不利于招標人控制造價,而且還限制了投標人對施工方案的優(yōu)化,出現因施工方案不同而調整措施項目綜合單價的現象。
4)溝槽土方、基坑土方、一般土石方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不應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工作面和放坡等工序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常常引發(fā)竣工結算時審核方與承包方的扯皮。一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雖是經發(fā)包人認可的,但也不代表實際施工中就會按其規(guī)定進行放坡和工作面施工,這也增加了竣工結算審核的難度。例如,公路橋梁基礎挖方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是按頂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邊0.5m的豎直面為界[6],其放坡及超過0.5m范圍外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并不計入土方工程量中。該計算規(guī)則在公路工程中實施了近20年,事實證明是合理的,行業(yè)管理部門不應該因計量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之間存在差距就對其修改。
5)施工方法并入項目特征描述,限制了承包人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方案。現行計價規(guī)范部分清單項目的項目特征中增加了施工方法。例如:樁基工程的項目特征增加了“成孔方法”,而成孔方法作為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中的內容,應由投標人或承包人根據其施工機械設備、地質狀況及進度等自行確定,將其列入項目特征是不合適的,也增加了綜合單價調整的風險。
6)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增加了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難度。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是現行計價規(guī)范中爭議最多的,不僅導致結算時扯皮的機會增大,而且也增加了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難度,間接增多了承包人不當獲利的機會。①規(guī)范規(guī)定:橋涵支架按“支架搭設的空間體積”計算。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橋涵支架的施工方案不同,其工程量計算的結果也不同,同時箱梁箱室的支架能否計量等,都存在一定的爭議。②規(guī)范規(guī)定: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拆除按“臺/次”計量。實際施工中,如何界定大型機械設備以及工程量的合理性等都是問題。③措施項目清單中,排水、降水按“晝夜”計量,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無形中還增加了造價的控制難度。例如:某市政工程深基坑采用自流深井降水,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確定的降水時間計算使用費為200萬元左右,但發(fā)承包雙方無法就降水時間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建設單位按實際用電數量計算出使用費為30萬元,節(jié)省了投資170余萬元。④對于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在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有經驗的編制人員會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加以規(guī)避,從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這也間接地影響了計價規(guī)范的執(zhí)行力度和權威性。⑤相同的施工方案,因承包人的周轉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施工水平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報價。措施項目中單價項目按項目特征描述來報價,相當于限定了承包人自主選擇施工方案的權利,而計價規(guī)范不屬于施工技術上的標準,只要所選的施工技術方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就不應限定承包人選擇最適合該企業(yè)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風險也應完全由承包人承擔。
7)未取消工程量清單格式的綜合單價分析表,阻礙了企業(yè)按企業(yè)定額或市場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從2003版延續(xù)至2013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綜合單價分析表有2層作用:第一,分析報價的合理性;第二,在工程變更時,用于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因此,每次投標時,承包商均須提供綜合單價分析表。筆者經歷的一份投標文件,僅商務部分即有10個分冊,每冊300多頁,造成嚴重的紙張浪費。筆者認為,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的綜合單價分析表無明顯的作用,應予以取消。綜合單價分析表雖然是投標文件的內容之一,但并不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合同管理、合同價格調整中并無約束力,實際上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依據合同風險、合同相應條款來確定。
3計價規(guī)范的發(fā)展趨勢
計價規(guī)范已實施10余年。在實施過程中,總會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同的觀點或意見。筆者根據多年的從業(yè)經驗,認為計價規(guī)范未來應做如下修訂。
1)綜合單價應采用全費用模式(含所有費用及稅金),取消工程量清單格式的綜合單價分析表。國外清單報價一般都是全費用綜合單價,且國內的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及公路工程的清單也均采用了全費用綜合單價。采用全費用綜合單價,不僅可減少計價的難度和爭議,而且具有如下好處:①對承包方來說,要獲得報價競爭優(yōu)勢和創(chuàng)造更多利潤,就必須對每一項目的真實成本了如指掌,且具有嫻熟精確的測算能力;②發(fā)包方可不必再支出一些額外的似是而非的費用;③造價中介機構可極大地減少計價工作量,從而有時間投入到更有意義更有價值的工作中去[7]。綜合單價分析表在實際應用中只能作為參考,并不是合同價格調整的依據,對合同也不具約束力,因此作用不大,應予以取消。
2)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非實體部分應由承包人自行考慮并承擔全部技術風險,但現行計價規(guī)范中招標人也需要承擔可計量的措施項目的風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未來應只設置實體工程清單,并將非實體工程的費用包含在相應的“實體工程”清單中,或采用2003版計價規(guī)范中的“量價分離、實體與非實體分離報價”的方式,非實體由投標人依據自有的施工裝備、施工水平、施工組織設計等自行報價,以利于投標人優(yōu)化施工方案,提高報價水平。
3)優(yōu)化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算規(guī)則、單位的定義及項目名稱所包含的工作內容等。項目名稱之間須界線明確、簡單適用、易理解及掌握,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應清晰且以凈值為準,存在爭議的項目名稱、計算規(guī)則應給于及時修正、解釋。而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期中支付、竣工結算與支付、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合同價款爭議等內容,由于既是計價規(guī)范的非強制性條文,又是合同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的主要內容,且依據合同解釋順序,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要優(yōu)先于計價規(guī)范的非強制性條文。因此,計價規(guī)范中再出現上述內容,對于合同及計價管理并無實質意義。
4)取消項目特征描述及依據項目特征描述報價,以簡化工程量清單,同時實現節(jié)能環(huán)保和低碳。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以施工圖紙及計價規(guī)范所包含的工作內容、合同專用條款來報價,并在計價規(guī)范內加強有關工作內容及項目內容方面的描述,同時增加條文“任何分項工程或其清單項目未在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則應被認為是其他相關工程的附屬工作,不再另行計量[6]”。具體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依據項目的特點,對工作內容或包含的內容進行增減。
5)計價規(guī)范應獨立于傳統(tǒng)的定額模式,并逐步推行企業(yè)定額或市場報價。實行計價規(guī)范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及計算規(guī)則、單位等,因此價格應由市場競爭或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現在有些地區(qū)卻將定額的很多內容移植到了計價規(guī)范內,強制企業(yè)必須參照當地定額報價,否則無法達到招標文件的要求,這顯而易見是與制訂計價規(guī)范的初衷相違背的。例如:某地區(qū)采用電子方式招投標,雖然文件中并未限定采用什么定額,但是每個清單項目、措施項目的單價以及人工、機械、材料消耗量和單價等都必須在設定的招標控制價單價與最低限價之間,否則無法生成電子標書,就算生成了也是廢標。
6)計價規(guī)范屬于國家標準,格式、要求應全國統(tǒng)一,以便于各地區(qū)之間的技術交流、學習及數據共享。但目前各省、各市及各地區(qū)的格式五花八門,計價規(guī)范實施細則也各不相同,形成了各具地方特色的“計價規(guī)范”,這顯然也是違背制訂國家標準用意的。
4結語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我們在總結近幾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經驗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基本適用于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yè)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發(fā)給你們,請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協(xié)議書
發(fā)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后生效。
發(fā)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p>
郵政編碼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方,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fā)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 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fā)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qū),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guī)范但有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的,由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fā)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guī)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档模l(fā)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fā)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在實施監(jiān)理前將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名稱、監(jiān)理內容及監(jiān)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fā)包人批準。
5.3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fā)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fā)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影響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fā)包人同意外,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 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fā)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fā)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或第三人,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fā)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xié)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fā)包人工作
8.1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等的申請批準手續(xù)(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fā)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8.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fā)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xié)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xié)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fā)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2.2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xié)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fā)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fā)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fā)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27.4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fā)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fā)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規(guī)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fā)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fā)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fā)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7.6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fā)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fā)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fā)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xié)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fā)包人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33.3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fā)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fā)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理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fā)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fā)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fā)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guī)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 式: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7.2發(fā)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xié)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fā)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fā)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fā)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fā)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fā)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fā)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xù),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xù)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fā)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fā)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fā)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fā)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fā)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fā)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xié)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fā)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____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適用標準、規(guī)范
適用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提供標準、規(guī)范的時間: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時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圖紙
4.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
發(fā)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fā)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
5.3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8.發(fā)包人工作
8.1發(fā)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
(8)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wèi)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fā)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huán)衛(wèi)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x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地清潔衛(wèi)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地承擔: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________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預付款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進 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fā)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fā)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fā)包人違約定發(fā)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發(fā)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單位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fā)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數
關鍵詞:合同檔案;檔案管理;措施
隨著市場主體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市場交易行為日趨規(guī)范,合同檔案數量與日俱增,在不同領域發(fā)揮的作用日益凸顯。筆者所在單位每年新增合同近3萬件,累計已達26萬余件,在合同檔案管理的探索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也存在一些需要探討的細節(jié)問題。下面以中國聯通河南省分公司為例,從三個方面對合同檔案管理的做法進行梳理、探討。
1 合同檔案的收集
1.1 收集時間:合同檔案有其自身的形成和運動規(guī)律,有的合同在幾天或幾周內即可履行完約定事項,比如辦公用品的采購合同,有的合同履行時間較長,需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比如重大建設項目類合同等,這些特點決定了合同檔案的收集時間宜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不能等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再歸檔。為確保一個歸檔年度內的合同檔案齊全完整,且不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筆者所在單位采取了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定期收集上季度履行完畢的合同;二是根據合同履行進度,分階段收集履行周期較長的重要合同,將合同原件在合同簽訂年度及時歸檔,提供復制件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三是隨時收集在簽約儀式上簽訂的合同以及承辦合同量較小的部門簽訂的合同,避免丟失損毀。
1.2 收集內容:合同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合同審批、招投標、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材料,不能局限于合同本身,應做到齊全完整、不重不漏。[1]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2.1 合同審批階段的文件材料:包括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報告、招投標文件、審批文件、審簽單等。[2]
1.2.2 合同簽訂階段的文件材料:包括法人授權委托書、簽字儀式聲像材料、廉潔自律承諾書、公證書、合同書等。由于合同正本和副本在內容一致的情況下法律效力相同,但合同正本的簽字、蓋章必須是原件,合同副本則不一定,因此,合同歸檔時應以正本為準,只有在正本因某種原因缺失的情況下可以將副本歸檔,不應當將正本和副本同時歸檔保存。
1.2.3 合同履行階段的文件材料:包括合同變更、補充協(xié)議、爭議解決、法律訴訟、備忘錄、項目驗收等。
1.3 收集方式:合同檔案的收集方式由合同檔案的內容、性質、管理模式等所決定,但應從源頭、過程進行管控,確保合同的收集齊全、完整。[3]
1.3.1 系統(tǒng)內合同的收集:對于通過合同管理系統(tǒng)進行審簽的合同,筆者所在單位為確保合同及時歸檔,在合同審簽流程中增加了檔案部門管控環(huán)節(jié),沒有檔案人員的歸檔確認信息,合同無法進入履行環(huán)節(jié)和合同款的結算,為合同檔案的齊全完整提供了切實有效的管控手段。
1.3.2 系統(tǒng)外合同的收集:對于通過傳統(tǒng)方式簽訂的系統(tǒng)外合同,在合同簽字蓋章環(huán)節(jié)由負責合同印章管理的人員牽頭收集,如果本單位先加蓋合同章,經辦人應登記合同信息,并簽字承諾待合同他方簽字蓋章后負責移交歸檔;如果本單位后蓋章,直接在加蓋合同章時留存一份歸檔。
2 合同檔案的整理
2.1 合同檔案的分類?,F行檔案分類方案沒有將合同檔案作為一個單獨的一級類目進行管理,但不同規(guī)模、不同性質的單位在合同檔案分類方面的做法卻千差萬別,有的將合同檔案作為一個單獨門類,并在檔案管理系統(tǒng)中設置了合同檔案模塊,有的將合同檔案歸入不同的類目中。筆者認為,合同檔案管理應遵循現行檔案分類大綱,按問題或機構將其歸入不同的類目,不宜單獨作為一個獨立門類進行管理,以維護現有分類方案的嚴整性,避免出現“平行類目交叉、上下類目互不從屬”[4]的現象。同時,為便于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和開發(fā)利用工作,可借鑒文書檔案中的發(fā)文匯集管理模式,將合同及其相關文件材料按所屬類別歸檔,并將合同正本(或副本)按照合同流水號排列,進行獨立管理。這樣既不改變現行檔案分類體系,又便于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統(tǒng)計和利用,同時保證了工程、科研、設備等檔案的完整性和成套性。
2.2 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確定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則是以合同本身的價值為依據,并兼顧其他因素。首先,屬于不同檔案類型的合同保管期限劃分標準不同,比如文書檔案是永久、30年、15年,科技檔案是永久、長期、短期。其次,合同的履行期限是重要參考指標,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期是劃分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重要依據之一。再次,合同標的涉及設備、土地等使用年限應作為考量因素。最后,考慮合同續(xù)簽優(yōu)惠條件等因素,根據設備的更新換代情況適當延長合同檔案的保管期限。比如,再次采購同類型設備或其升級換代產品,可給予合同總價15%的優(yōu)惠。避免片面夸大合同的重要性,將合同不分主次一律列為永久保管,也不應當有完全按照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期滿即銷毀的極端做法。可見,盡管鑒定合同價值并無具體標準可循,但只要善于綜合各方面信息,運用全面的、辯證的、動態(tài)的觀點看問題,就有助于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趨于準確合理。
2.3 合同檔案的排序。合同檔案整理時,無論按機構還是按問題分類,無論歸入哪種檔案類型和類目,合同檔案的排序應遵循下列原則:首先,將與合同訂立、變更、履行、終止等相關的文件材料集中排列,不宜分散到不同的案卷或件進行整理。其次,按照結論性文件在前,依據性文件在后的原則排序,不宜簡單機械地按文件形成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最后,合同審簽單上記載的信息反映了合同的起草、修改、審核等形成過程,相當于正式公文的定稿,應將其附在合同的后面,而不是合同的前面。遵循上述原則以確保合同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系、主次分明、條理清晰。
2.4 變更、續(xù)簽合同的歸屬。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時,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fā)生改變。文書檔案中合同歸檔時一般以年度為單位,對于跨年度簽訂合同變更或補充協(xié)議不宜集中存放。原因如下:一是跨年度混放不便于檔案的統(tǒng)計;二是原有檔案有統(tǒng)一的編號,插入文件時將造成編號的混亂;三是增加新歸檔合同需要調整檔案盒甚至檔案柜的位置;四是不便于合同檔案的檢索利用,例如,在2012年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如果放到2009年度歸檔,可能造成檢索失誤。但按年度似乎又割裂了合同間的必然聯系,正確處理方法是在合同備考表中注明相互關聯合同檔號及存放位置。
2.5 合同檔案歸檔文件目錄的填寫
2.5.1 文件編號。不同單位的合同簽訂都有自己獨立的合同審批流程和合同號的編制規(guī)則,填寫文件編號時,應以本單位的合同號為準,而不是合同他方編制的合同號。
2.5.2 責任者。因合同的訂立方為雙方或多方,所以合同檔案的法定責任者為兩個或以上,且必有一方是本單位,歸檔工作中為了目錄格式的美觀和檢索方便,合同檔案的責任者應填寫合同他方,便于查詢和管理。
2.5.3 成文日期。合同成文日期的確定類似于聯合行文,以最后一個合法簽訂人簽署的日期為準,因為只有合同各方全部簽字蓋章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3. 合同檔案的信息化建設
3.1 合同管理系統(tǒng)中電子印章的技術處理方法。一些合同量較大的單位都建設了合同管理系統(tǒng),通過系統(tǒng)審簽合同有利于嚴格控制流程,公開、透明、提高效率,但由于合同簽訂各方可能一方沒有使用系統(tǒng),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系統(tǒng),不太可能使用同一系統(tǒng)進行同一合同的審簽,合同簽署環(huán)節(jié)加蓋雙方電子印章在目前管理格局下難以實現,應通過不同方式履行完合同各方的審批流程后手工加蓋合同章,將簽字蓋章頁掃描后插入合同管理系統(tǒng)中的電子合同正本中,完成電子合同的簽署流程,并形成完整的電子合同版本。
3.2 檔案管理系統(tǒng)中合同檔案的模塊設置。根據前面分析,盡管我們不贊成將合同作為單獨門類進行管理,但在檔案管理系統(tǒng)中設置獨立的合同檔案模塊便于合同檔案管理。因為文書、科技等類型檔案的著錄項目不能完全涵蓋合同檔案的著錄和檢索信息,如,合同金額、合同類型、授權簽約代表、合同對方等。但在編制檔號時,仍然按照所歸入的門類正常編號,并在備考表注明參見號。
3.3 合同檔案的數字化管理。合同檔案的數字化管理即利用OCR、存儲、數據庫等技術手段,通過數據交換、轉存、掃描等方式,將不同載體形式的合同轉化為數字化的檔案信息,形成一個有序結構的檔案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主要途徑如下:
3.3.1 搭建系統(tǒng)橋梁。信息化水平較高、合同量較大的單位,一般都建設了網絡版合同系統(tǒng)和檔案管理系統(tǒng),通過建立聯網的系統(tǒng)間數據交換接口,實現已辦結合同數據自動轉換、存儲到檔案管理系統(tǒng),直接實現合同檔案的數字化管理。
3.3.2 下載轉存數據。對于因經濟、技術等原因無法建立系統(tǒng)間數據交換接口的情況,可以將電子合同下載后,通過原文管理的方式轉存到檔案管理系統(tǒng),以實現合同檔案的數字化管理。
3.3.3 掃描掛接數據。通過掃描、拍攝等方式,將紙質載體的合同轉化為電子合同,并進行技術加工和處理,通過批量數據掛接方式,實現合同檔案的數字化管理。
結語:SOX(薩班斯)內控檢查和內部審計越來越嚴格,對境內外上市企業(yè)合同檔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研究合同檔案管理模式,強化合同檔案規(guī)范化管理,有助于提升企業(yè)基礎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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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耘.合同檔案的特點及其管理[J].山西檔案,2000(4):23~25.
[3]儲玲.試論合同檔案必須實現全面質量管理[J].機電兵船檔案,2009(5):33~34.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及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日一覽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
承包范圍:
0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0 $ 元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本合同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協(xié)議書
( )中標通知書
( )投標書及其附件
0( )本合同合同條款
0(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0 ( )圖紙及作法說明
0( )工程量清單
0(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0 雙方就本工程簽訂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0 合同訂立地點:
0 雙方約定本合同自 生效.
00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雙方另有約定,補充,修改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合同條款: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0 1.2 發(fā)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0 1.3 承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0 1.4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 1.5 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0 1.6 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0 1.7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0 1.8 工程: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0 1.9 合同價款: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0 1.10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0 1.11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0 1.12 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0 1.13 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0 1.14 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0 1.15 圖紙及作法說明:指由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fā)包人批準,用以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及作法說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圖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圖及相應文字說明).
0 1.16 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0 1.1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0 1.1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0 1.19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0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
0 1.21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雙方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 )本合同協(xié)議書
0 ( )中標通知書
0( )投標書及其附件
0 ( )本合同合同條款
0 ( )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0 ( )圖紙及作法說明
0 ( )工程量清單
0 (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適用的法律,標準及規(guī)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語言文字時雙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結合本工程特點,需進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本市地方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3.3 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修繕及房屋建筑的標準和規(guī)范適用于本工程.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商定需進一步明示的標準和規(guī)范:
(1)國家標準,規(guī)范:
(2)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
(3)地方性標準,規(guī)范:
3.4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的部分有:
應由發(fā)包人在 日內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在 日內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購買,翻譯標準,規(guī)范或制定施工工藝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由發(fā)包人承擔.
第4條 圖紙及作法說明
4.1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內容,時間及套數:
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档?發(fā)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2 發(fā)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的保密要求
0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發(fā)生的費用 元,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若違反約定并有確鑿證據證明屬承包人泄密而給發(fā)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一切損失賠償.
4.3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及作法說明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及作法說明外,應將全部圖紙及作法說明退還給發(fā)包人.
4.4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的承擔:
0 4.5 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第5條 工程師
5.1 發(fā)包人委托 對本工程進行監(jiān)理,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監(jiān)理工程師性名: 職務: 其職權主要內容:
發(fā)包人在實施監(jiān)理前應將委托監(jiān)理的單位名稱,監(jiān)理內容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影響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5.3 發(fā)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工程師姓名: 職務:
(1)本工程如實行監(jiān)理,發(fā)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不得與監(jiān)理工程師交叉,其具體職權:
(2)本工程如不實行監(jiān)理,發(fā)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應負責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jiān)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fā)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0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0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因指令錯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fā)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fā)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師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工程師的職權,履行前任工程師的義務.
第7條 項目經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 職務:________
0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fā)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0 7.3 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或第三人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0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并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后任項目經理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項目經理職權,履行前任項目經理的義務.
0 7.5 發(fā)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xié)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8條 發(fā)包人工作
8.1 發(fā)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對需要而且可以騰空的建筑物,應在開工前______天將影響施工的障礙物清理完畢.對建筑物內確屬不易騰空的設備,家具,陳設等采取相應遮蓋保護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間施工場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圍,要求及時間: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煤氣,熱力,通訊等設備管線的時間,規(guī)格,地點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質和各種管線資料的時間及內容:
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5)由發(fā)包人辦理的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等批準手續(xù)的名稱和時間:
(6)提供確定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并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的時間:
(7)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對圖紙及作法說明進行設計交底的時間:
0 (8)協(xié)調施工場地與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其他設備管線的保護及與毗鄰的其他單位關系,并負責支付相應費用:
0 (9)協(xié)調施工場地內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的要求:
0 (10)雙方約定由發(fā)包人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屬發(fā)包人應完成8.1款的工作,發(fā)包人可將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內容:
并承擔相應費用.
8.3 發(fā)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成與工程配套設計的內容和提交的時間:
報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此項費用的計算: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的名稱和時間:
(3)在騰空后單獨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設置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其具體要求:
(4)對不騰空,不停止使用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設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設備,圍攔設備,并負責安全保衛(wèi),其具體要求:
(5)對本工程需夜間施工的具體要求及費用的計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guī)定,需要辦理的手續(xù):
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但因承包人的責任發(fā)生的罰款應由承包人承擔;
(7)對施工場地各種管線和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內容要求及費用承擔:
凡因承包人的責任造成的罰款或其他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
(8)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不得隨意改變作法;
0 (9)非建筑結構加固,改造,補強,修繕,設備及設備管線更新改造工程,必須按照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要求施工,未經工程師批準,承包人隨意拆,改原建筑結構,防火墻,增加荷載,隨意改變管線走向等造成的罰款,由承包人負擔;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成品保護期間,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承包人自費給予修復.但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其修復責任由發(fā)包人承擔.發(fā)包人對成品保護提出的特殊保護要求及費用的承擔:
(11)雙方約定對施工場地的清潔衛(wèi)生要求:
0 (12)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進度計劃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師在收到后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0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的時間,按單位工程提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條款.
第11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fā)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fā)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12條 暫停施工
0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所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3條 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作法說明和開工條件;
0 (2)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條款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0 (3)工程師未按合同條款約定提供所得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0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0 (5)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0 (6)不可抗力;
0 (7)雙方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14條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0 14.3 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xié)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xié)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第15條 工程質量與樣板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0 15.2 雙方約定在 制作樣板及樣板間,作為質量評定驗收的實物標準.樣板及樣板間應按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規(guī)定制作,經工程師驗收合格后,由雙方共同封存,由發(fā)包人承擔制作樣板及樣板間的費用計算:
15.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第16條 檢查和返工
0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guī)范,圖紙及作法說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fā)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0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fā)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0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0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中問驗收的部位:
對上述部位達到驗收條件時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或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以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0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0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guī)范和圖紙及作法說明等的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xù)施工.
第18條 重新檢驗
0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成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9條 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設備及設備管線工程的范圍相一致.具體試車的內容及范圍:
19.2 設備及設備管線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的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0 19.4 設備及設備管線維修,拆改,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fā)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維修,拆改,安裝,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重新維修,拆改及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的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維修,拆改,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維修,拆改,安裝和試車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在合同價款之內的外,試車費用另由發(fā)包人承擔的計算:
0(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定補充協(xié)議.
五,安全施工
第20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房屋修繕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第21條 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yè),在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22條 事故處理
22.1 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
22.2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3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xié)議書內約定.
0 23.2 經雙方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 方式確定.
(1)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范圍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但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約定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加酬金的構成及計算方法:
(3)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包括下列內容及調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的合同價款;
(b)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處公布的價格調整;
0 (c)7天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0 (d)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0 23.3 雙方約定采用可調合同價款的,在雙方約定的調整因素發(fā)生后14天內,承包人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24條 工程預付款
0 24.1 雙方約定工程預付款時間: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及比例:
0 24.2 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5條 工程量的確認
0 25.1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圖紙及作法說明核實計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0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0 25.3 對承包人超出圖紙及作法說明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26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0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時間:
按本合同條款第24.1款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進行.
0 26.2 本合同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合同價款,第33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0 26.3 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xié)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同期貸款利息.
0 26.4 發(fā)包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第27條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經雙方商定,由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內(附件二)作為本合同附件.
0 27.2 發(fā)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fā)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與發(fā)包人共同清點.
0 27.3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fā)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27.4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fā)包人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承擔責任: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差價;
0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0 (3)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規(guī)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0(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0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fā)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fā)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0(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發(fā)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fā)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0 27.5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0 27.6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8條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0 28.1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
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驗收.
0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0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0 28.4 工程師發(fā)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0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0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第29條 材料的樣品及樣本
0 29.1 雙方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采購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樣品或樣本:
0 29.2 由發(fā)包人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需提供指定的式樣,色調和規(guī)格的樣品或樣本:
0 29.3 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認定驗收后共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不符合樣品或樣本標準的,由供貨方承擔責任.
第30條 材料試驗
0 30.1 雙方約定對下列材料必須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及其他試驗(包括防水,凍溶,強度測試等):
0 (1)屬應作防火阻燃試驗的材科:
0 (2)屬應作毒性反應試驗的材料:
0 (3)其他應作試驗的材料及試驗內容:
0 30.2 由承包人負責組織進行上述各類材料試驗,但不具備專業(yè)測試條件的可委托
進行試驗,試驗費用由發(fā)包方負擔.
0 30.3 試驗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購的應停止采購,凡已采購并運至施工場地的,應立即退貨或由采購方運出施工場地,由此造成的各種費用支出,由采購方負責.由發(fā)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經測試不合格,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
八,工程變更
第31條 工程設計變更
31.1 施工中發(fā)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修繕,裝修標準或范圍時,發(fā)包人應報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及作法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0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0(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0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0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0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0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及作法說明,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致使發(fā)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間接獲得收益,所發(fā)生的費用分擔和利益的分享應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另行約定.
0 31.4 工程設計變更,雙方均應主動辦理變更洽商手續(xù).承包人應按變更洽商的要求實際履行.
第32條 其他變更
0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fā)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33條 確定變更價款
0 33.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0 (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0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0 33.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0 33.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0 33.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款,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0 33.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
0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工程驗收與結算
0 第34條 竣工驗收
0 34.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和本市有關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的詳細內容,時間和份數:
0 34.2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0 34.3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報告已被認可.
0 34.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fā)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fā)包人驗收的日期.
0 34.5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0 34.6 雙方約定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其驗收程序按本合同條款34.1款至34.4款辦理.
0 34.7 因特殊原因,發(fā)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xié)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0 34.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承包人不得交工,發(fā)包人也不得使用.發(fā)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第35條 竣工結算
0 35.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價款及本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0 35.2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0 35.3 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科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0 35.4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fā)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0 35.5 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第36條 質量保修
0 36.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及本市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guī)定,對交付發(fā)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0 36.2 雙方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三)的具體時間及要求:
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三)應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違約責任,索賠和爭議解決方式
第37條 違約責任
0 37.1 發(fā)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條款第24條約定的因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條款第26.4條款約定的因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條款第35.3款約定的因發(fā)包人不支付工程結算款,應承擔的責任:
(4)發(fā)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金額或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
0 37.2 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條款第14.2款約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協(xié)議書約定的時間竣工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條款第15.1款約定的因承包人達不到協(xié)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發(fā)包人損失金額成支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分別為:
0 37.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38條 索賠
0 38.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fā)生時的有效證據.
0 38.2 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xù)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條款(3),(4)規(guī)定相同.
0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給發(fā)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fā)包人可按本合同條款38.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第39條 爭議解決方式
0 39.1 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請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0 (2)提請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0(3)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 39.2 發(fā)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xié)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0(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0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條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內容:
分包施工單位為: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0 40.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0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fā)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0 40.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fā)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第41條 不可抗力
0 41.1 雙方結合本工程對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041.2 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fā)包人應協(xié)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災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0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0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0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因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0 41.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42條 保險
42.1 被修繕或裝修的建筑物,構筑物已辦理過人員或財產保險的仍然有效,未辦理保險的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為被修增或裝修建筑物,構筑物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0 42.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裝設備,由發(fā)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0 42.3 發(fā)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0 42.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0 42.5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發(fā)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0 42.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fā)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
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及費用:
(2)承包人投保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43條 擔保
0 43.1 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相互提供下列擔保,被擔保方與擔保方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1)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
發(fā)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責任為:
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0 43.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44條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4.1 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
發(fā)包人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xù),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0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的內容:
經工程師認可,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xù)并承擔相關費用.
0 44.3 未辦理任何手續(xù),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45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0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護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實施,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0 45.2 在施工中發(fā)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文物管理部門,發(fā)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0 45.3 在施工中根據歷史文獻記載或傳說,并經文物管理部門初步認定,施工場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并要求仔細挖掘時,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在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的書面報告,但實際確實挖掘出相應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仍由發(fā)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0 45.4 施工中發(fā)現文物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歷史文獻記載或傳說并經文物管理部門初步認定施工場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應保護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遺址受損,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5.5 施工中發(fā)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fā)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fā)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xié)同處置.
第46條 合同解除
0 46.1 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0 46.2 發(fā)生本合同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0 46.3 發(fā)生本合同條款第40.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0 46.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fā)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0 (3)雙方約定的其他原因:
0 46.5 一方依據46.2,46.3,46.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39條的約定處理.
0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fā)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fā)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fā)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7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一致后,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做進一步具體化約定,并修改,完善,補充條款如下:
第48條 合同終止
0 48.1 除本合同條款第36條以外,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0 48.2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49條 合同份數
0 49.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雙方分別保存一份.
0 49.2 本合同副本共 份,發(fā)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附件一:
承保人承攬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設規(guī)模
建筑面積(平方米)
結構
層數
跨度(米)
設備安裝內容
工程造價(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設備品種
規(guī)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等級
供應
時間
送達
地點
備注
附件三: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fā)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fā)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根據本工程修繕和裝修的項目,雙方約定具體質量保修范圍及內容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助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0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修繕及裝修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結構修繕工程為: 年;
0 2.房屋防水修繕工程為: 年;
0 3.裝修工程為: 年;
0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修繕工程為: 年;
5.供熱及供冷為: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0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qū)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年;
0 7.其他約定:
三,質量保修責任
1.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管理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但不負責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責任.
0 2.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fā)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
0 3.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檢修.
0 4.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參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0 5.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fā)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雙方共同簽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fā)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家庭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本
四川裝修工程合同范本
2018商品房裝修工程合同
裝修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本
2016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6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繕及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種本)
2016北京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裝修工程責任合同范本
小型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石家莊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關于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最新屋裝修工程保修協(xié)議
表達技術服務合同范本
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方)為一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為咨詢方)為另一方,雙方就_________的技術咨詢服務,授權雙方代表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內容
1.1委托方希望獲得咨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而咨詢方愿意提供此項服務。
1.2技術咨詢服務范圍如下:_________.
1.3技術咨詢服務的進度安排:_________.
1.4技術咨詢服務的人員安排:_________.
1.5技術咨詢服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完成,將在_________個月內提交最終技術咨詢報告,包括圖紙、設計資料、各類規(guī)范和圖片等。咨詢方應免費通報委托方類似工程的最近發(fā)展和任何進展,以便委托方能改進該工程的設計。
第二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2.1委托方應向咨詢方提供有關的資料、技術咨詢報告、圖紙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給予咨詢方開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協(xié)助,特別是委托方應在適當時候指定一名總代表以便能隨時予以聯系。
2.2委托方應協(xié)助咨詢方向有關機構取得護照簽證、工作許可和咨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詢方能進入委托方國家和本工程的現場,但費用由咨詢方負擔。
2.3除了合同第一條所列的技術人員外,咨詢方還應提供足夠數量的稱職的技術人員來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咨詢方應對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術人員負完全責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術人員因執(zhí)行合同任務所引起的一切損害。
2.4咨詢方應根據咨詢服務的內容和進度安排,按時提交咨詢技術咨詢報告及有關圖紙資料。
2.5咨詢方應協(xié)助委托方的技術人員獲得進入咨詢方國家的簽證并負責安排食宿,食宿費用由委托方負擔。咨詢方應為委托方的技術人員提供辦公室、必要的設施和交通便利。
2.6咨詢方對因執(zhí)行其提供的咨詢服務而給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員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并予以賠償,但這種損害或損失是由于咨詢方人員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動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詢方僅對本合同項下的工作負責。
2.7咨詢方對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責任都限定在咨詢方因付出專業(yè)服務而收到的合同總價之內,并將在本合同第7.3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滿后解除。
第三條價格與支付
3.1本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各分項的價格如下:
分項一的合同價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分項二的合同價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分項三的合同價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分項四的合同價為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3.2本合同總價包括咨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務和技術費用,為固定不變價格,且不隨通貨膨脹的影響而波動。合同總價包括咨詢方在其本國和委托方國家因履行本合同義務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和以各種方式寄送技術資料到委托方辦公室所發(fā)生的費用。如發(fā)生本合同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合同總價可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予以調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務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規(guī)定的范圍,雙方應協(xié)商修改本合同總價,任何修改均需雙方書面簽署,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委托方向咨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過委托方所在地的_________銀行以電匯方式支付到_________銀行咨詢方的帳戶上。
3.4對咨詢方提供的服務,委托方將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_________
3.4.1合同總價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咨詢方:
a.咨詢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批準證書或不需批準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詢方銀行出具的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以委托方為受益人的對預付款的不可撤銷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見合同附件。
c.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五份;
d.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e.即期匯票一式二份。上述單據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遲于_________天內交付。
3.4.2分項一合同價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咨詢方:
a.分項一的技術咨詢報告一式十份;
b.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4.3分項二合同價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委托方:
a.分項二的技術咨詢報告一式十份;
b.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4.4分項三合同價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咨詢方:
a.分項三的技術咨詢報告一式十份;
b.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4.5分項四合同價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咨詢方:
a.分項四的技術咨詢報告一式十份;
b.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4.6分項四合同價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詢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_________天內支付給咨詢方:
a.簽發(fā)的標明支付金額的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
b.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5如果依據合同規(guī)定咨詢方應支付預提稅和應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委托方有權從上述款項中扣除。
3.6為執(zhí)行合同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的銀行費用由委托方承擔,中國之外的發(fā)生的費用由咨詢方承擔。
第四條交付
4.1前述技術咨詢報告以_________價格條件交付的最后期限為:
a.分項一的技術咨詢報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內;
b.分項二的技術咨詢報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內;
c.分項三的技術咨詢報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內;
d.分項四的技術咨詢報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內。
4.2咨詢方在航空郵寄上述資料時應以傳真方式將郵寄日期和航空提單號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術咨詢報告后應及時通知咨詢方。
4.3如果在郵寄過程中上述資料發(fā)生丟失、損壞,咨詢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兩周內免費予以替換。
第五條保密
5.1由委托方收集的、開發(fā)的、整理的、復制的、研究的和準備的與本合同項下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在提供給咨詢方時,均被視為保密的,不得泄漏給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業(yè)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種原因終止,本條款一直約束咨詢方。
5.2合同有效期內,雙方應采取適當措施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資料或信息予以嚴格保密,未經一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3一方和其技術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獲得或接觸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義務予以保密,未經其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從他方獲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條稅費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稅法對委托方征收的與執(zhí)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委托方負擔。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國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咨詢方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逃所得稅的協(xié)定而向咨詢方課征的各項稅費均由咨詢方支付。委托方依據本國的稅法有義務對根據本合同而應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稅費并代向稅務機關繳納,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關于上述稅款稅收單據后,委托方應毫不遲延地轉交給咨詢方。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所發(fā)生的與本合同有關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稅費均由咨詢方承擔。
第七條保證
7.1咨詢方保證其經驗和能力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開展咨詢服務,其合同項下的咨詢服務由勝任的技術人員依據雙方接受的標準完成。
7.2如果咨詢方在其控制的范圍內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圍內的服務不能令人滿意,委托方可將不滿意之處通知咨詢方,并給咨詢方_________天的期限改正或彌補,如咨詢方在委托方所給的期限內改正或彌補,所有費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詢方能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為止。
7.3咨詢方的保證義務在本咨詢服務經委托方最后驗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項支付后的_________月到期。
第八條技術咨詢報告的歸屬
8.1所有提交給委托方的技術咨詢報告及相關的資料的最后文本,包括為履行技術咨詢服務范圍所編制的圖紙、計劃和證明資料等,都屬于委托方的財產,咨詢方在提交給委托方之前應將上述資料進行整理歸類和編制索引。
8.2咨詢方可保存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資料,但未經委托方的書面同意,咨詢方不得將上述資料用于與本咨詢項目之外的任何項目。
第九條轉讓
9.1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無論是委托方或是咨詢方均不得將其合同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包給他人。
第十條違約和合同的解除
10.1如果由于咨詢方的責任,技術咨詢報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條規(guī)定的交付期內交付,咨詢方應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遲延罰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_________;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_________;
c.從遲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總價的百分之_________;在計算違約金時,不足一周按一周計。
10.2遲延交付的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_________.遲延交付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詢方交付技術咨詢報告的義務。
10.3對咨詢方的下列違約行為,委托方可書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a.在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交付任何一項的技術咨詢報告期限后_________天內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術資料;
b.無法使技術咨詢報告達到合同附件一規(guī)定的最低驗收標準。對上述解除合同,咨詢方應退還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額,并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_____加付利息。
10.4如果一方有下列行為,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a.沒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
b.沒有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輕微的違約除外,并在收到對方書面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內或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對其違約予以彌補;
c.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d.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超過_________天。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水災和其它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響其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的,受事故影響的一方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發(fā)生后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證實。
11.2受影響的一方對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責任。然而,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盡快以傳真通知另一方。
11.3雙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或有關履行合同的預定的期限相應延長。
第十二條仲裁
1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在_________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除非另有規(guī)定,仲裁不得影響合同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語言和標準
13.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詢方之間的所有往來函件,咨詢方給委托方的資料、文件和技術咨詢報告、圖紙等均采用英文。
13.2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十四條適用的法律
14.1本合同的法律含義、效力、履行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本合同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雙方應盡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簽字后30天內獲得各自國家當局的批準,各方應立即將批準日期書面通知對方。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
15.2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為_________年。
15.3本合同期滿時,合同項下的任何未了的債權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
15.4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與附件有矛盾之處,合同正文內容優(yōu)先。
15.5所有對本合同的修訂、補充、刪減、或變更等均以書面完成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訂、補充、刪減、或變更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雙方之間的聯系應以書面形式進行,涉及重要事項的傳真應隨后立即以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確認。
15.7本合同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二份。
委托方(蓋章)_________咨詢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技術服務合同模板閱讀
鑒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術項目向乙方(顧問方)咨詢;鑒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詢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咨詢項目名稱
1.1本合同的技術咨詢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咨詢項目的名稱)
1.2技術咨詢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guī)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____技術的技術咨詢合同。
1.3甲乙雙方可以就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其他專業(yè)技術項目訂立技術咨詢合同。
第二條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標的不是技術成果,而是供委托方決策和選擇的咨詢報告,即顧問方為委托方就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改造、成果推廣、工程設計、科技管理等科技項目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方案。
2.2本合同顧問方就委托方的某項特定技術項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詢報告,其工作內容如下:
(1)可行性論證:即對某項特定的經濟技術項目實施的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計算和評價,從而確定該項目是否成功和發(fā)展的可能。
(2)技術預測:即對咨詢技術項目的發(fā)展趨勢進行展望與預測,主要是對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發(fā)展動態(tài),以及這些技術的發(fā)展對某些產品需求的影響的預。
(3)專題技術調查:即針對咨詢技術項目的技術要求,采取多種方式對專題資料、數據的考查與收集工作。
(4)分析評價報告:即對某項技術的發(fā)展給社會帶來的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評價工作。
2.3顧問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詢報告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咨詢報告是對特定技術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調查和預測的報告或意見;
(2)以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或意見的形式提交;
(3)應達到合同約定的科技水平,對委托方有相應的參考價值。
2.4委托方和顧問方約定顧問方提交的咨詢報告應達到以下要求:(雙方對咨詢報告所應達到的要求的約定)
2.5本合同所稱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僅指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形式內容和通過約定的驗收方法,不能擴大理解為保證委托方按咨詢報告實施達到理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從開始履行到履行完畢的具體時日。雙方約定各自的履行期限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向顧問方提交有關咨詢資料和數據;顧問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完成咨詢報告并提交給委托方等)如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方可以隨時履行,權利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2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由雙方約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約定在顧問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如果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約定采用顧問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研及分析評價報告等方式。第四條委托方的協(xié)作事項
4.1委托方的協(xié)作事項是指為了使顧問方順利開展咨詢工作,委托方應向顧問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技術背景資料等。
4.2委托方應協(xié)作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闡明咨詢的問題,向顧問方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
(2)根據顧問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回有關資料、數據;
(3)提供給顧問方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應及時修改、完善;
(4)為顧問方進行調查論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3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顧問方提供以下咨詢資料和數據:(委托方應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和有關技術、數據)
4.4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顧問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委托方應提供的工作條件)
4.5以上協(xié)作事項應約定的明確具體,要盡量寫明提供資料及工作條件的具體時間、內容、數量和方式等。
第五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1本合同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
5.2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需要保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的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預顧問方引用、發(fā)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xù)有效,各方均應繼續(xù)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驗收、評價方法
6.1鑒于技術咨詢合同的驗收比較特殊,其成果大都屬于軟科學范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無形、不可操作的特點,其驗收標準一般無法以硬指標衡量,故雙方應本著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不能過于苛刻或顯失公平。
6.2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方法,可以約定采用鑒定會、專家評估的方法驗收,也可以約定以委托方單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都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6.3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驗收或評價方法,則按照合同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七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7.1在技術咨詢合同中,技術咨詢的經費統(tǒng)稱為報酬,雙方應明確約定報酬的金額。在本合同中委托方應向顧問方支付報酬________元人民幣。
7.2雙方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為:(可以約定采用一次總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確約定支付期限)
7.3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顧問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經費如果不包含在合同報酬中,其費用應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額及方式。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影響顧問方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3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4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顧問方無法開展工作的,顧問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8.5顧問方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6顧問方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咨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7顧問方不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8顧問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兩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顧問方應當返還已收的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9.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9.2爭議發(fā)生后,雙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xié)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9.3若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雙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9.4若雙方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xié)商、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9.5.雙方也可以約定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簽章)
日期:
技術服務合同標準范本
項目名稱: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三、簽約一方為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補充協(xié)議,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簽訂保密協(xié)議。
關于技術服務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項目聯系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項目(“項目”)進行[ ]的專項技術服務,并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達成如下合同,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技術服務的內容如下:
1.1技術服務的目標:[ ]。
1.2技術服務的內容:[ ]。
1.3技術服務的方式:[ ]。
第二條 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完成技術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
2.1技術服務地點:[ ]。
2.2技術服務期限:[ ]。
2.3技術服務進度:[ ]。
2.4技術服務質量要求:[ ]。
2.5技術服務質量期限要求:[ ]。
第三條 為保證乙方有效進行技術服務工作,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條件和協(xié)作事項:
3.1提供技術資料:[ ]。
3.2提供工作條件:[ ]。
3.3其他配合協(xié)作事項:[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術資料、工作條件和配合協(xié)作事項的時間及方式:[ ]。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為:
4.1技術服務費總額: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該等費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報酬和所需的全部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甲方無需就本合同項下委托事項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費用。
4.2甲方憑乙方開具的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發(fā)票支付技術服務費,并按以下第[ ]種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術服務工作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 ]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 ]。
4.3乙方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 ]
銀行地址:[ ]
戶名:[ ]
賬號:[ ]
4.4若根據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或承擔賠償責任,則甲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筆付款中直接扣除相應金額。
第五條 保密
5.1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以及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所接觸到的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技術資料、客戶信息等資料和信息(統(tǒng)稱“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將保密資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義務對保密資料采取不低于對其本身商業(yè)秘密所采取的保護手段予以保護。乙方可僅為本合同目的向其內部有知悉保密資料必要的雇員披露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雇員遵守本條規(guī)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
5.2乙方僅得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對保密資料進行復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軟硬盤、圖紙、彩樣、照片、菲林、光盤等)留存保密資料。乙方應當在完成委托事項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將保密資料原件全部返還甲方,并銷毀所有復制件。乙方應當妥善保管保密資料,并對保密資料在乙方期間發(fā)生的被盜、泄露或其他有損保密資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3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本條對保密資料的限制不適用。當保密資料:
(1)并非乙方的過錯而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
(2)已通過該方的有關記錄證明是由乙方獨立開發(fā)的。
(3)由乙方從沒有違反對甲方的保密義務的人合法取得的?;?/p>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應在合理的時間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認為必要的保護措施。
5.4如乙方違反本合同關于保密的約定,乙方應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