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業(yè)審核規(guī)范 |
(一) 食品廣告通用審核規(guī)則 | 1.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
2.不得含有“純天然”等描述。 |
3.不得單純描述無添加食品,文案中需標記注釋無添加元素。 |
如:不添加香精防腐劑 |
4.不得出現(xiàn)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
5.不得使用醫(yī)療機構、醫(y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
6.普通食品不得與其他食品、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進行功效對比。 |
7.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yǎng)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
8.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yǎng)成分。 |
9.新資源食品廣告主應提供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發(fā)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wèi)生審查批準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wèi)生審查批準文件》。廣告內容中應標明批準文號。 |
10.特殊營養(yǎng)食品廣告主應提供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發(fā)的準許生產的批準文件,廣告內容中應標明批準文號。 |
11.可作為保健食品配料的不得以食品方式進行宣傳,禁止投放人參、西洋參、黨參、葛根、三七/田七、天麻粉、石斛、靈芝、當歸、何首烏、益母草、淫羊藿、牛蒡子、牛蒡根,珍珠(食用珍珠)、藏紅花/紅花、雪蓮等藥食同源商品。 |
(二) 嬰幼兒食品廣告審核規(guī)則 |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
2.嬰兒食品:如涉及嬰幼兒奶粉的國產生產商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和幼兒配方乳粉的具體品種明細。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衛(wèi)生證書》。奶源產地需標注具體地點,如:新西蘭、德國,不得使用籠統(tǒng)的地區(qū),如:澳洲、歐洲。 |
3.嬰幼兒奶粉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得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
(三) 酒水廣告審核規(guī)則 | 1.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jié)制飲酒。 |
2.不得出現(xiàn)飲酒動作。 |
3.不得表現(xiàn)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
5.不得含有未成年人的形象(包括未成年人的卡通形象)。 |
6.不得含有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增強體力、強身健體、延年益壽、解除疲勞”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
7.不得把個人、商業(yè)、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于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壯陽、提高性生活、補腎、事業(yè)有成、企業(yè)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風”。 |
8.不得使用醫(y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
9.不得含有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不科學、不真實的其他內容。 |
10.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fā)布酒類廣告,包括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低度酒、發(fā)酵酒。 |
11.不得含有關于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yōu)、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
12.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xiàn)。 |
13.禁止使用“專(特)供XX國家機關”、“XX(國家機關)專用”、“XXX?。ㄊ校┲付▽S卯a品”、“軍隊特工”、“軍隊特需”等國家機關名義或類似內容。 |